初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实务

159.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6年XX月甲公司发生如下业务: (1)1日,与乙公司整订委托代销合同,委托乙公司销售N商品2000件,合同约定乙公司按每件1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售价的10%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手续费不考虑增值税)。商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为60元。 (2)8日,收到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乙公司实际对外销售N商品1000件,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款为1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0元,款项尚未收到。 (3)10日,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丙公司销售M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85000元。该批M商品的成本为350000元。15日,丙公司发现该批商品有瑕疵,要求给予5%的折让,甲公司同意并办妥相关手续,开具了增值税专业发票(红字)。20日,甲公司收到扣除折让后的全部款项存入银行。 (4) 25日,收到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设备的本月租金20000元及相应增值税税额3400元。该备本月应计提折旧12000元。
160. 2016年,甲公司发生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1月10日,接受乙公司作为资本投入的M非专利技术,投资合同约定价值为300万元(与公允价值一致),该出资在甲公司注册资本中享有份客的金额为250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合同规定M非专利技术的受益年限为10年,该非专利技术用于行政管理,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2)1月15日,开始自行研发一项N专利技术。1月至4月发生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究支出320万元,5月至10月其发生开发支出800万元,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为600万元。10月31日,N专利技术达到预定用途,并直接用于产品的生产,其有效期为10年,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3) 11月5日,为宣传应用N专利技术生产的新产品,以银行存款支付广告宣传费1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 (4) 12月26日,为适应公司经营战略调整,将M非专利技术出售,取得价款260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该非专利技术已计提摊销额27.5万元,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