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6年XX月甲公司发生如下业务:
(1)1日,与乙公司整订委托代销合同,委托乙公司销售N商品2000件,合同约定乙公司按每件1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售价的10%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手续费不考虑增值税)。商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为60元。
(2)8日,收到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乙公司实际对外销售N商品1000件,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款为1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0元,款项尚未收到。
(3)10日,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丙公司销售M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85000元。该批M商品的成本为350000元。15日,丙公司发现该批商品有瑕疵,要求给予5%的折让,甲公司同意并办妥相关手续,开具了增值税专业发票(红字)。20日,甲公司收到扣除折让后的全部款项存入银行。
(4) 25日,收到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设备的本月租金20000元及相应增值税税额3400元。该备本月应计提折旧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