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乙企业加工一批应交消费税的材料(非金银首饰),发出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200万元,以银行存款向乙企业支付相关运费2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0.18万元。乙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20万元,已用银行存款支付。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不考虑其他因素,应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的金额为()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