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某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中标单位并签订合同。
该工程合同条款中部分规定如下:
(1)由于设计未完成,承包范围内待实施的工程虽然性质明确,但工程量还难以确定,双方商定拟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签订施工合同,以减少双方的风险;
(2)施工单位按建设单位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施工单位不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
(3)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供施工单位参考使用;
(4)施工单位不能将工程转包,但允许分包,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按工期定额计算,该工程工期为573天。但在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工期为586天。
在工程实际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下列情况。
(1)工程进行到第6个月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出通知,指令压缩国家基建投资,要求某些建设项目暂停施工。该工程项目属于指令停工下马项目,因此,业主向承包商提出暂时中止合同实施的通知,承包商按要求暂停施工。
(2)复工后在工程后期,工地遭遇当地百年罕见的台风的袭击,工程被迫暂停施工,部分已完工程受损,现场场地遭到破坏,最终使工期拖延了2个月。
【问题】
1.该工程合同条款中约定采用的总价合同形式是否恰当?说明理由。
2.该合同条款中存在哪些不妥之处?指正并说明理由。
3.本工程的合同工期为多少天?为什么?
4.对国务院指令暂时停工怎么处理?对不可抗力事件的暂时停工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