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实木地板的生产,2022年5月发生下列业务:
(1)委托乙厂加工一批白坯板,甲厂提供的原木成本为1000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加工费399万元,支付不含增值税的运费1万元。甲厂收回白坯板后60%对外销售,不含增值税的售价为900万元。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批实木地板,合同约定不含税销售额合计1500万元,本月按合同约定收取40%货款,其余货款下月20日收取。
(3)外购一批实木素板,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000万元,增值税130万元。本月期初库存外购素板金额500万元,期末库存外购素板金额为200万元,当期领用素板用于加工装饰地板。
(4)自产一批A型实木地板,赠送给相关的关联单位,已知其生产成本为100万元。自产一批E型实木地板100吨,80吨用于换取另公司的实木,5吨用于集体福利,15吨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E型实木地板的最高售价为10万每吨平均,平均售价为9万元一吨,最低售价为8万元一吨。
(5)进口一批B型实木地板,FOB报价260万元,运抵我国海关的运费30万元,保险费10万元,从海关运抵甲公司的运费保险费合计3万元。
已知:消费税税率为5%,成本利润率为10%,关税税率为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