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北京市的某商业零售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12月发生如下业务:
(1)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玉石首饰一批,旧玉石首饰作价78万元,实际收取新旧首饰差价款共计90万元;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原价为3500元的金项链200件,每件收取差价款1500元。
(2)销售1500件电子出版物给某单位,不含税价500元/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现部分电子出版物存在质量问题,经协商支付给该单位折让5万元(含税),按规定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3)接受当地甲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货运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运费15万元,接受乙运输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货运服务,取得普通发票,注明运费10万元。
(4)接受当地某税务师事务所的税务咨询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0万元;接受当地一家广告公司提供的广告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8万元。
(5)因仓库保管不善,上月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的一批速冻食品霉烂变质,该批速冻食品账面价值30万元,其中运费成本4万元(当地一般纳税人运输企业提供运输服务,并收到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均已于上月抵扣。
(6)把自产的甲产品免费赠送给E公司,无同类产品的售价;把自产的乙产品对外投资,同类产品的不含税的售价为100万元,当月外购的乙产品当月用于职工福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是1.3万元。已知甲产品的成本为100万元,成本利润率为10%,上述货物的税率均为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