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材料:
2018年6月5日6时30分左右,F热电厂在进行煤仓清理过程中,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49万元。F热电厂350人。
F公司主厂房5#锅炉煤仓内,煤仓整体呈锥状,深度为10.71米。顶部位于主厂房28米输煤皮带层,呈长方形,西北角有一个0.6米正方形人孔,人员可通过此孔下方钢爬梯进入煤仓。煤仓底部位于主厂房16米除氧层,分为3个煤斗,依次为1#煤斗、2#煤斗、3#煤斗,底部均设有捅煤孔。3个煤斗落煤口分别与1#、2#、3#称重给煤机连接,通过给煤机将原煤送入5#锅炉炉膛。煤仓设计容积240立方米。事故后经清理,原煤仓中剩余存煤24.7吨。
6月5日凌晨,作业人员在进行清理作业时,铲开阴燃区域外部硬煤层后,内部积聚的一氧化碳气体在作业区域迅速扩散。同时,被铲开的阴燃区域接触外界空气后,导致原煤发生燃烧,再次释放大量一氧化碳气体。现场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吸入一氧化碳气体中毒窒息死亡。事故发生后,吕某未佩戴应急救援装备,盲目进入煤仓施救,吸入一氧化碳气体中毒窒息死亡,造成事故后果扩大。
经调查发现,5#锅炉煤仓清理作业由H公司负责,但未发现与F热电厂签订安全管理协议。5#锅炉煤仓2#、3#煤斗此前曾多次发生原煤自燃,F热电厂采取向捅煤孔内浇水、挖出着火煤块等措施进行灭火,并对受损的给煤机进行修复。另外,本次作业未办理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手续,作业前未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未落实防止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中毒、关闭煤斗出口挡板、切断给煤机电源、使用安全绳、通风检测等安全措施。6月4日下午,F热电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李某曾到过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作业现场未经气体检测和有效通风、作业人员未系安全绳等情况,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离开作业现场后也未向公司领导报告。
1.指出F热电厂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
2.指出吕某进入煤仓施救应配备的防护设备及用品,并说明其作用。
3.简述李某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
4.简述F热电厂与H公司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5.简述F热电厂对H公司在5#锅炉煤仓清理作业进行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