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拟通过收购乙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的股份,达到控制乙公司的目的。在甲公司董事会讨论收购方案时,一些董事分别提出以下观点:
(1)以下属的两个子公司作为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乙公司的股份。两个子公司持有乙公司的股份合计达到5%之日起3日内,即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但对被收购公司暂时保密。
(2)两个子公司持有乙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合计达到5%时,并且每增加5%时,均应暂停交易。
(3)收购乙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合计达到30%时,如果资金允许继续进行收购,即向乙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再收购30%股份的要约。如果资金短缺,则面向特定股东协议收购。
(4)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初步定为20日,根据收购情况再作调整。
(5)如果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数量时,则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6)如果由于资金不足,导致无法继续收购,则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
(7)在收购行为完成9个月后,可以考虑将所持乙公司的股份部分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丙公司。上述方案经调整后,甲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完成收购,共持有乙公司52%的股份。为强化自己的控股地位,甲公司拟再通过证券交易购买乙公司5%的股份,有知情人员举报甲公司未经证监会豁免,未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甲公司提出抗辩。
1.逐项分析甲公司董事提出的观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2.请简要说明甲公司提出抗辩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