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完成某合同工程额为150万元。其中可调部分所占工程额的比例:人工费40%(B1)、钢材25%(B2)、水泥20%(B3)。根据合同约定,该工程的其他费用不调整(即不调值的费用A)占工程额的15%,求2020年7月价格调整金额。假定该合同的原始报价基准日期为2017年6月1日,2018年7月完成的工程量价款为100万元,有关月份的材料物价指数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