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桥梁建设工程项目,业主与A监理公司签订了委托监理合同,与B路桥公司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A监理公司任命了总监理工程师,建立了项目监理组织机构,编制了监理实施细则,并在开工前审查了承包人的施工方案。事件1:承包人为抢工程进度,在一个桥墩扩大基础的钢筋绑扎安装完成后马上派质检工程师到监理办公室请负责该项目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到场进行钢筋检查验收。该监理工程师立即到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钢筋焊接接头、钢筋间距和保护层等方面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随即口头指示承包人整改。事件2:承包人在自购钢筋进场之前按要求向试验监理工程师提交了合格证和自检试验资料,试验工程师按规定的频率进行了取样试验,结果合格。同意该批钢筋进场使用;但在钢筋绑扎安装验收时,发现承包人未做钢筋焊接试验,故专业监理工程师责令承包人在监理人员见证下取样送检,最终确定该批钢筋不合格。监理工程师随即下发不合格指令,要求承包人拆除不合格钢筋,并重置,同时上报了业主。承包人以本批钢筋已经监理人员验收为由,不同意拆除,并提出若拆除返工,应延长工期5天、补偿直接损失5万元的索赔要求。业主得知此事后,认为监理工程师有责任,要求监理单位按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比例赔偿业主的损失5000元。问题:1.事件1中:(1)如此进行钢筋检查验收,在程序上有何不妥?正确的程序是什么?(2)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整改的方式有何不妥之处?2.事件2中:(1)监理单位是否应承担质量责任?为什么?(2)承包人是否承担质量责任?为什么?(3)业主对监理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4)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索赔应如何处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