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计划将拟建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委托某一建设监理公司进行实施阶段的监理。 建设单位预先起草了一份监理合同(草案),其部分内容如下: 除业主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外,其他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监理单位应付出相当于对施工单位罚款额的30%给业主;如工期提前,监理单位可得到相当于对施工单位工期提前奖的30%奖金。 工程设计图纸出现设计质量问题,监理单位应付给建设单位相当于给设计单位的设计费的5%的赔偿。 在施工期间,每发生一起施工人员重伤事故,监理单位应受罚款3万元人民币;发生一起死亡事故,对监理单位罚款5万元人民币。 凡由于监理工程师出现差错、失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单位应付给建设单位赔偿费。 经过双方协商,对监理合同(草案)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修改、调整和完善,最后确定了委 托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其中包括: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问题: 问题1.该监理合同(草案)部分内容中哪些条款不妥,为什么? 问题2.如果该监理合同是一个有效的经济合同,它应具备什么条件? 问题3.修改、调整和完善后,最后确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是否包括了主要的条款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