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日,某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甲药品零售企业(连锁药店)进行检查。经查,该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有药品和医疗器械,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为“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但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备案凭证。同时,发现其货架上销售的药品有地西泮片10瓶,系从区域性药品批发企业业务员李某手中购入,一共购入了10瓶。所经营的医疗器械系从只生产该类医疗器械的我国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