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礼花厂 2017 年 6 月发生如下业务:
(1)委托乙厂加工一批焰火,甲厂提供原材料成本为 37.5 万元。当月乙厂将加工完毕的焰火交付甲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加工费 5 万元。
(2)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焰火 60%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 38 万元,将其余的 40%用于连续生产 A 型组合焰火。
(3)将生产的 A 型组合焰火的 80%以分期收款方式对外销售,合同约定不含税销售额 36 万元,6月 28 日收取货款的 70%。7 月 28 日收取货款的 30%。当月货款尚未收到。另将剩余的 20%焰火赠送给客户。
(其他相关资料:焰火消费税税率为 1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中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判断业务(2)中用于销售的焰火是否应缴纳消费税并说明理由,如果需要缴纳,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业务(3)中赠送客户焰火计征消费税计税依据的金额
(4)计算业务(3)中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5)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