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甲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2016 年发生了以下经济行为:
(1)1 月李某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企业给付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96000 元(含“三险一金”)
(2)2 月李某承包了甲企业的招待所,按照合同规定,招待所的年经营利润(不含工资)全部归李某所有,但是其每年应该上缴承包费 20000 元。李某每月可从经营收入中支取工资 4000 元。当年招待所实现经营利润 85000 元
(3)3 月李某将承租的一套住房转租给他人居住。李某承租的住房租金为每月2000 元(有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其转租的租金收入为每月 3000 元。
(4)4 月李某应邀为乙培训机构授课,按照合同规定,共计授课 4 次,每次课酬 6000 元,培训机构已按规定支付了课酬。(其他相关资料:李某在甲企业的工作年限为 12 年,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32000 元)
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回答李某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并说明理由。
(2)计算李某经营招待所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3)回答李某转租住房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及具体规定。
(4)按次序写出转租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
(5)计算李某取得的课酬应纳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