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39. A 公司是一家拥有 200 多名职工的中型企业。自 2015 年年底开始,A 公司生产经营停滞,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并持续拖欠职工工资,2017 年 1 月,A 公司 20 名职工联名向人民法院提出对 A 公司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认为该 20 名职工无破产申请权,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2017 年 2 月,A 公司的债权人 B 银行向人民法院申请 A 公司破产,A 公司提出异议称,A 公司账面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并未丧失清偿能力。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召集 A 公司和 B 银行代表磋商偿还贷款事宜,但 A 公司坚持要求 B 银行再给其半年还款缓冲期,争取恢复生产,收回贷款后再清偿贷款,B 银行则要求 A 公司立即清偿债务,双方谈判破裂。人民法院认为,A 公司的抗辩异议不成立,于 5 日后做出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在管理人接管 A 公司、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期间,发生如下事项: (1)C 公司欠 A 公司的 20 万元贷款到期,C 公司经理在得知 A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因被 A 公司经理收买,直接将贷款交付 A 公司财务人员。A 公司财务人员收到贷款后,迅速转交给 A 公司的股东。 (2)A 公司未经管理人同意,擅自向其债权人 D 公司清偿 10 万元债务,A 公司此前为担保该笔债务而以市值 50 万元的机器设备设定抵押,也因此解除。管理人清理债权债务时还发现,A 公司的部分财产已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多宗民事诉讼案件中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认为 A 公司 20 名职工无破产申请权,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人民法院驳回 A 公司的抗辩异议,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C 公司向 A 公司财务人员交付 20 万元贷款的行为是否产生债务清偿效果?并说明理由。 (4)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A 公司向 D 公司的清偿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无效?并说明理由。 (5)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A 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前人民法院对其部分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以及强制执行程序,应如何处理?
40.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6 年 1 月,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公司IPO 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 3、5 亿元。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 年 12 月,甲公司持股 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贷款 5600 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 5000 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6 年 1 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 2015 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 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4500 万元和 500 万元。2016 年 3 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 2015 年度股利 4500 万元。2016 年 7 月 1 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 IPO 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 7 名董事、3 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 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造假。同年 7 月 3 日,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同年 7 月12 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 4500 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年 7 月 15 日,已连续 7 个月持有甲公司 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 7 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7 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 500 万元损失。2017 年 4 月 15日,深交所作出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应否对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丁银行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 4500 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 (5)对于周某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并说明理由。 (6)深交所对甲公司作出终止股票上市决定,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