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3804. 红太阳公司从事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等业务,2023年3月1日,张某与红太阳公司的置业顾问钱某协商一致,将A房屋出租给张某。2023年3月2日,张某前去签约时,钱某将公司提前拟订好的《房屋租赁合同》交给张某,《房屋租赁合同》部分内容为: (1)在租赁期限内,张某若在租赁的房屋内发生意外人身伤害、死亡等,责任由张某自负,与红太阳公司无关。(2)如发生纠纷,应向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本合同不属于格式条款”。张某看后,表示无异议,随即在合同上进行了签字。 张某搬进出租屋后,每日下班深感无聊,于是定制了一个大型鱼缸开始养鱼。2023年6月1日,因张某操作不当,鱼缸炸裂,导致地板被水泡。张某不得不重新更换地板,花费2000元。 2023年7月1日,房屋因电路老化频繁跳闸,张某要求红太阳公司予以维修,红太阳公司提出双方未约定由其承担维修义务,并且房屋由张某居住使用,理应由张某自行维修。张某无奈,只得自行找人维修,花费维修费1000元。 2024年2月10日,张某在阳台看烟花时,阳台上方架设的晾衣杆的钢管因年久失修焊接部分突然发生断裂,钢管脱落并砸伤张某头部,张某因此花费医药费2000元。于是张某要求红太阳公司赔偿,红太阳公司予以拒绝,理由为,合同中明确约定“张某若在租赁的房屋内发生意外人身伤害、死亡等,责任由张某自负,与红太阳公司无关”。 于是张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请求为:(1)请求确认合同中约定的“张某若在租赁的房屋内发生意外人身伤害、死亡等,责任由张某自负,与红太阳公司无关”条款无效,理由为,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免责的条款,属于无效免责条款。(2)请求确认合同中约定的“如发生纠纷,应向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理由为,合同为格式条款,该条款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红太阳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其没有注意该条款,故该条款不能成为合同的内容。 红太阳公司的答辩理由为:(1)只有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不承担责任”的,该种免责条款才属无效免责条款。(2)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不属于格式条款”,故红太阳公司无须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该条款有效,张某应向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法院无权审理该案。 张某因与红太阳公司发生了种种不愉快,于是2024年3月10日,张某向红太阳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红太阳公司表示同意。 2024年4月1日,红太阳公司将A房屋出租给李某,双方口头约定租期5个月,租金2200元/月,一次性结清。 2024年5月1日,红太阳公司将A房屋出售给郝某,双方约定1个月后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次日,红太阳公司向李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通知中写明如李某有异议须在10日内提出。李某在接到通知后,未予理会。后红太阳公司与李某因此发生纠纷,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红太阳公司向法院提出,其和李某订立的合同以口头方式达成,因未采用书面形式,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红太阳公司享有随时解除权,同时李某未在10日内提出异议,合同已经解除。 2024年6月1日,红太阳公司将房屋过户到郝某名下。随后郝某向李某发出通知,要求其在10日内搬离房屋。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是否有权要求红太阳公司支付更换地板的费用?并说明理由。 (2)张某是否有权要求红太阳公司支付电路维修费用?并说明理由。 (3)红太阳公司的第(1)项答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红太阳公司的第(2)项答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红太阳公司是否享有随时解除权?并说明理由。 (6)郝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在1个月内搬离?并说明理由。
3805. 2023年2月1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在票据业务系统中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作为承兑人进行了签章,票据到期日为2023年7月31日。乙公司签收票据后,为购买原材料又在系统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后乙公司和丙公司因货物质量发生纠纷。丙公司签收票据后,在债权人丁公司向其讨要货款时又在系统中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不知情的丁公司。丁公司于2023年8月6日向承兑人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承兑协议存在可撤销事由为由拒绝付款。于是丁公司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后同时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发起了追索。丙公司以丁公司未在取得A银行拒绝付款证明之日起3日内进行书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乙公司以与丙公司发生货物质量纠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甲公司以丁公司应按背书顺序先向其直接前手丙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银行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806. 甲公司为主板上市公司,乙公司持有甲公司59%的股份。自2023年2月起丙公司董事长与丁公司董事长即开始频繁接触,商讨公司并购重组事宜。 2023年5月10日,丙公司与丁公司签署《增资协议》,丁公司拟出资135亿元对丙公司进行增资,相关增资事项完成后,丁公司将持有丙公司55.24%的股权,并成为丙公司的控股股东。 同日,丙公司与乙公司的股东张某、王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购买张某、王某所持乙公司全部100%股权。 2023年5月20日,甲公司公告《甲公司关于收到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提示性公告》《甲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摘要显示,丙公司向除乙公司以外甲公司其他股东发出全面要约。 2023年12月10日,丙公司公告《甲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报告书显示:(1)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3.96元/股,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丙公司不存在买卖甲公司股票的情形。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提示性公告之日前30个交易日内甲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3.94元/股。(2)收购期限自2023年12月11日起至2024年1月15日止。 2024年1月10日,甲公司发布公告《甲公司董事会关于丙公司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报告书》,内容包含“董事会对本次要约收购的调查情况、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等内容。 持有甲公司股票的孙某于2024年1月5日委托其开户的证券公司办理接受前述收购要约的预受手续。1月13日,孙某反悔前述预受承诺,并委托证券公司撤回预受。 2024年5月,中国证监会对涉嫌甲公司股票违法交易的相关人员立案调查。 在调查中显示,2023年4月1日,丙公司的司机冯某在多次出车接送高层的过程中获知了公司欲收购甲公司的消息,并将此消息透露给其妻子刘某,刘某听后未予理会。 2023年4月10日,丁公司财务总监彭某与朋友郝某一同吃饭,酒过三巡,郝某向彭某打听起了股票消息,彭某恰好参与公司的收购事宜,郝某认为彭某的话有“含金量”,因而在酒席过后,特意发短信向彭某确认,彭某回复:“应该可以”。随后,郝某使用本人账户多次买入甲公司股票,成交金额40万元,只不过后来股票大跌,郝某不仅没因为有内幕消息赚钱,反而赔了3万元。郝某在内幕交易调查中未对自己的买入行为给出正当理由。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向除乙公司以外甲公司其他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未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起60日内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应履行何种程序? (3)要约收购价格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公告《甲公司董事会关于丙公司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报告书》的时间以及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5)孙某能否撤回预受要约?并说明理由。 (6)冯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说明理由。 (7)郝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说明理由。
3807. 2023年6月15日,合合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6月25日,人民法院受理该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管合合公司后,发现下列情况: (1)2023年5月,合合公司从大力公司处购买一台价值100万元的设备,约定合合公司付清价款前大力公司保留所有权。5月20日,大力公司依约交付设备,但至人民法院受理合合公司破产案件时,合合公司仅支付了30万元价款,且设备已经严重损耗,估值仅为35万元。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并通知了大力公司,大力公司要求管理人立即返还设备并赔偿因设备严重减值造成的损失。 (2)2023年6月初,小林公司将一批货物交由合合公司保管。得知合合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小林公司因故未能及时向管理人主张取回。至10月中旬,合合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已由债权人会议通过,小林公司才向管理人请求取回该批货物,管理人以小林公司取回货物应于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提出为由拒绝其取回。 (3)2023年6月10日,东风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合合公司偿还200万元借款本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正在审理中。 (4)2023年3月,合合公司欠付西语公司的100万元货款到期,合合公司无力支付;2023年4月5日,合合公司与北方公司达成协议,受让北方公司对西语公司的100万元到期债权。2023年7月1日,西语公司向管理人主张行使破产抵销权。 此外,经管理人清理后确认合合公司: (1)应付职工劳动债权180万元、应付税款100万元、普通破产债权500万元; (2)破产程序共计发生破产费用40万元、共益债务6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大力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管理人立即返还设备并赔偿因设备严重减值造成的损失?并说明理由。 (2)管理人拒绝小林公司取回货物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人民法院受理合合公司破产案件后,东风公司诉合合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4)西语公司是否有权向管理人主张行使破产抵销权?并说明理由。 (5)请指出合合公司应付的职工劳动债权、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应当按照何种顺序获得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