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3585. 张某、李某、王某共同出资购买一套居住用商品房,按约定对该套住房分别享有60%、30%、10%的份额。三人对物业费用和其他费用分摊及共有份额处分事项均未做特别约定。2025年2月1日,该套住房的窗户被大风刮落砸伤路人赵某。因李某和王某出差在外,张某向赵某承担了医药费12000元,之后张某请求李某、王某各分担4000元,李某、王某以分担不公为由拒绝支付医药费。 2025年4月1日,张某电话通知李某和王某,其拟将自己对该套住房的60%份额以30万元转让给周某,付款日期为签订合同后三日内,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李某、王某均表示需要考虑一段时间后再答复是否购买。2025年4月10日,张某与周某签订转让该份额的合同。4月13日,周某向张某支付30万元现金。4月14日,李某和王某均向张某表示愿以同等条件购买该份额,且互不相让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以李某、王某未及时回复为由,拒绝两人购买。李某、王某起诉到法院,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对于赵某的医疗费,李某和王某应该各自承担多少费用?简要说明理由。 (2)对于张某转让的共有份额,李某和王某协商不成,应如何购买?简要说明理由。 (3)张某以李某、王某未及时回复为由,拒绝两人购买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587. 2024年1月1日,赵某、钱某和孙某使用个人财产,以投保人的身份,分别在甲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赵某和钱某的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均为投保人本人,身故受益人均为自己的妻子;孙某的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为自己的妻子,身故受益人为自己儿子。 2025年3月5日,赵某与妻子李某出现感情问题,遂通知李某,在保险单上批注保险合同的身故受益人由李某变更为赵某的儿子,但未通知甲公司。4月10日,赵某与李某领离婚证。4月12日,赵某持批注后的保单赴甲公司办理了变更身故受益人的手续。后李某因财产分割问题起诉赵某,李某主张身故受益人的变更自4月12日生效。赵某主张自3月5日生效。 2025年5月6日,钱某和其妻子同某商量后在保单上批注保险合同的身故受益人由同某变更为钱某的女儿但未通知甲公司,后钱某因病去世符合领取保险金条件钱某的女儿请求甲公司向其给付保险金,甲公司认为钱某变更受益人的行为对其不发生效力。钱某的女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6月1日,孙某的妻子吴某意外去世,符合领取保险金的条件。6月5日,孙某因与儿子产生矛盾遂在保险单上批注保险合同的身故受益人变更为孙某女儿,6月7日,孙某的女儿持保险单请求甲公司向其给付保险金,遭拒,孙某女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的人身保险合同中身故受益人变更生效日期是哪一天?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认为钱某变更受益人的行为对其不发生效力,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3)孙某女儿请求甲公司向其给付保险金,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3588. 2024年1月1日,张某向甲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用于居住。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张某应于2024年7月1日之前分期支付购买该商品房的全部价款300万元;甲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之前交付房号为M的商品房(以下简称“M商品房”)。2024年2月1日,甲公司与乙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乙企业”)签订建筑材料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企业于2024年3月31日之前分批交付总价款为1000万元的建筑材料,甲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支付款项。甲公司以一栋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为乙企业设定抵押,M商品房位于该建筑物中并已建造完成。2024年2月5日,甲公司和乙企业办理了抵押登记。 2024年4月1日至6月30日,张某分3次将购房款汇给甲公司。2024年7月5日,甲公司将一张出票人为丙公司、承兑人为丁公司、金额为30万元的纸质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企业用于支付部分货款。甲公司在该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乙企业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以支付材料款。戊公司向丁公司提示付款,丁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付款。戊公司遂同时向丙公司、甲公司、乙企业追索。甲公司拒绝承担对戊公司的保证责任。 2024年12月31日,M商品房所在的建筑物建造完成并符合交付条件。因甲公司无力支付800万元的剩余货款,乙企业于2025年1月3日与甲公司协商变卖包括M商品房在内的若干套商品房。张某得知该消息后,于2025年1月6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公司优先于乙企业向其交付M商品房。 乙企业调查后发现:(1)甲公司股东李某根据公司章程应于2022年1月10日之前实缴出资100万元,一直未缴付;(2)甲公司总经理赵某协助股东陈某于2024年12月1日抽逃资金200万元。2025年1月20日,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甲公司向乙企业支付800万元剩余货款及其利息;(2)李某向甲公司实缴出资100万元及其利息;(3)陈某赔偿乙企业200万元,赵某承担连带责任。李某以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 因甲公司拖欠货款,乙企业无力清偿钱某的到期债务50万元,钱某遂请求乙企业合伙人周某清偿50万元。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按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确定合伙企业的债务分担比例。周某以其在合伙协议中享有1%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为由,仅愿意清偿0.5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物权、票据、合同、公司、民事、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乙企业抵押权设立的时间为哪一天?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拒绝承担对戊公司的保证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张某请求甲公司优先于乙企业向其交付M商品房,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 (4)乙企业请求赵某承担连带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李某以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 (6)周某以其在合伙协议中享有1%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为由仅愿意清偿0.5万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