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监理案例分析(水利)

21. 某水电站枢纽工程,建设内容包括大坝、溢洪道、泄洪洞、引水隧洞、压力钢管、地下厂房、升压变电站及开关站、管理房等。建设组织管理模式拟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拟通过招标选择一家监理单位,并发出了监理招标公告。事件1:拟投标监理单位选择监理机构组织形式时,考虑既有利于解决复杂问题,又能尽量减少推诿扯皮和协调工作量。事件2:拟投标监理单位配备的监理人员专业有水利工程专业、房屋建筑专业、地质专业、金属结构及电气设备专业。事件3:拟投标监理单位将监理人员分成了勘察设计组和施工组。勘察设计组配备了监理人员5人,其中高级工程师1人,助理工程师4人。施工组配备了27人,其中高级工程师15人,中级工程师5人,助理工程师7人。事件4:该项目投资36亿元,工期36个月。拟任总监理工程师认为,人员数量可参照投资36亿元、工期36个月的某一河道疏浚项目配备。1.针对事件1,你认为何种监理组织机构比较合理?并请根据背景材料画出该监理组织机构图。2.针对事件2,你认为是否还需要增加专业人员配备?请写出还需配备的人员专业。3.针对事件3,你认为监理单位人员配备是否合理?并解释原因。4.针对事件4,你认为总监理工程师的说法是否合理?为什么?影响监理人员数量配置的因素有哪些?
22. 某引水工程主体工程包括泵站1座、输水管道21km、调压设施1座等建设内容,发包人与监理人按照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监理合同。监理合同中约定,监理人不承担该工程的费用控制工作。事件1:总监理工程师认为监理规划与监理大纲内容无区别,于是将监理大纲作为监理规划提交给了发包人。事件2: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给一位经验丰富的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监理规划,编制完成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完成后报给发包人。事件3: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了重大技术变更,发包人要求监理人重新报送监理规划,监理人认为监理规划是开工初期提交的,不能进行更改。事件4:监理人提交的监理规划中未包含费用控制内容,监理规划提交后,发包人认为必须包含质量、进度、费用控制三大目标,因此,让监理人重新修改监理规划。1.事件1中,你认为总监理工程师的说法正确吗?请简述监理大纲和监理规划的区别与联系。2.事件2中有无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3.事件3中,监理人的说法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4.事件4中有无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
23. 承包人A中标承建某水利工程施工任务,承发包双方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签署合同。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以下事件:事件1:根据施工蓝图及设计变更(补充)通知单设计要求,地下泵站厂房边墙、顶拱部位设置Φ 50软式透水管。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承包人于2019年3月18日采购了一批Φ50软式透水管及Φ 50三通(配件),准备安装。2019年3月28日施工方收到监理人发放的设计变更(补充)通知单。按此文件设计要求,厂房顶拱和侧墙排水管材质由Φ 50软式透水管变更为DN50PE管、排水孔钻孔直径改为60mm,因此已采购的Φ 50软式透水管及Φ 50三通(配件)无法使用。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施工承包人拟提出对无法使用的Φ 50软式透水管及Φ 50三通(配件)材料费用索赔申请事件2:在施工期2019年7月5日23时至2019年7月6日1时,C1号支洞山顶瓦斯抽排泵站和C1-1号支洞遭遇暴雨大风侵袭,且伴有强对流,导致C1号支洞山顶瓦斯抽排泵房和C1-1号支洞钢筋加工棚、料仓保温棚、混凝土出料口保温棚及洞口显示屏等损坏。当地气象观测站观测数据显示,2019年7月5日23时至2019年7月6日1时的时段内,瞬时极大风速为20.9m/s,风力等级为9级。合同工程界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风速大于20.8m/s的9级以上台风灾害)。对此施工承包人于2019年7月10日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至监理人签收,正式提出索赔。1 、针对事件1,监理人是否应同意承包人的索赔?请陈述理由。2 、针对事件2:(1)承包人提出索赔的合同依据应有哪些?(2)承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应附哪些证明材料?(3)监理人是否应同意承包人的索赔?请陈述理由。
24. 2013年10月2日,承包人A与发包人按照《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签署一引水渠道工程总承包合同。双方合同约定:(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331573000元;工期天数为730日历天,工期计算以发包人或其监理开工通知书为准。(2)因承包人A原因未按确认的工程进度完成相关工作,每延误一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3)承包人A应当在合同生效后7日内开出发包人认可的银行开具的合同金额20%的预付款保函。(4)发包人在收到预付款保函并审核无误后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同等金额的预付款。预付款在期中支付证书累计支付总额超过中标合同金额减去暂定金额之差的10%时起扣,每次扣还的金额为每份期中支付证书金额的15%,直至扣完为止。2014年4月16日,经承包人A申请,某银行向发包人开具了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中,某银行向发包人承诺:我行保证,我行将在收到你方出具的申明乙方(即承包人A)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索赔通知的7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偿还不超过人民币66315000元的全部款项。你方无须提交任何证明文件。本保函自开具之日生效,有效期至甲方(即发包人)扣完预付款之前(具体日期或某一事实的发生作为或推断出保函的有效期)。任何书面索赔务必于本保函有效期内送达我行柜台,或者以邮寄、电报等法定方式通知我行。保函到期后,请将正本保函退回我行注销。履约保函中,除关于担保金额和期限与预付款保函有差异,其他内容与预付款保函相同。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3210247元,保函有效期至乙方根据本分包合同完成施工和竣工并修补其中任何缺陷之前(具体日期或某一事实的发生作为或推断出保函的有效期)。事件1:2015年10月2日,发包人向承包人A发出《第二次解约意向函》,指出承包人A施工组织不力,资源投人不足,且多次无视发包人、监理的赶工指令。如,渠道填筑计划开展20.6万m3,实际完成9.95万m3;7月、8月完成的工作量未达到目标,因为没有合理的增配资源以促进完工。7月前两周降雨量较大,8月的气候条件对工作极其有利,却没有好好利用,没有采取加班或增加设备等有效措施补救,相反地,却在裁员和减少设施。直接造成工程完工日期延误。事件2:2015年11月3日,发包人解除了与承包人A的总承包合同,称“截至今年10月,承包人A施工进度已严重滞后且大面积停工并辞退工人,在既定工期仅剩1个月的现状下,已完全无法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工作义务”。事件3:2015年11月5日,发包人基于事件2中的原因,向某银行发出《书面索赔通知书》,要求获得预付款保函项下款项66315000元和履约保函项下款项23210247元款项金额。1.承包人A对于事件1中陈述的事实予以承认,但认为截至2015年6月12日不存在施工进度滞后,之后的停工、辞退工人和未完成合同义务等问题均是由于发包人违约造成的,因此指出发包人对保函没有付款请求权。请问:承包人A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2.承包人A对于事件3中发包人要求获得预付款保函款项66315000元提出异议,指出:发包人认可预付款至少已扣还人民16849532元,即使承包人A有权索赔《预付款保函》,其索赔金额也仅限于扣还上述金额后的剩余部分,而无权全额索赔预付款保函项下款项。同样道理,自2015年6月13日至2015年11月5日期间的施工进度延误罚金也仅为人民币14345680.41元,发包人在履约保函下享有的付款请求权应以施工进度延误罚金为限,而不享有履约保函下的全额付款请求权。请问:承包人A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预付款作用是什么?
25. 某大型调水工程,发包人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2017 年版)》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了流量计设备的甲供货商。合同约定设备质量保证期为2 年,自初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事件1:为保证设备质量、更准确地说明流量计的传输距离,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本次采购的流量计,传输距离要求相当于A、B、C 等三家厂商同规格的设备”,并将其列为招标实质性要求。事件2:流量计进场后,甲供货商接到开箱检验通知后,以交通不变为由未参加。开箱检验时发现某重要部件缺失,发包人、监理人、乙安装承包人现场进行了如实记录,并形成检验报告,但未将该情况通报给甲供货商。在设备安装过程时,甲供货商以未参加开箱检验为由拒绝补充缺失部件。事件3:设备安装完成并经过现场验收后,甲供货商与发包人于2018 年12 月21 日签署了初步验收证书。在工程运行过程中,该流量计某重要部件发生故障,经鉴定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经与甲供货商沟通,由其进行了消缺处理,2019 年6 月8 日,经各方共同验收合格。【1.事件1 中,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采购流量计传输距离相当于A、B、C 等三家厂商同规格的设备”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2.事件2 中,甲供货商拒绝补充缺失部件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3.请根据事件3 说明该流量计的质量保证期的结束时间。
26. 某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主要建筑材料由建设单位提供;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停工,机械补偿费为200元/(天/台)人工补偿费为50元/(天/人);总工期为120天。经监理机构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如下图所示。[33650_7.gif]施工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一: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对某构件作破坏性试验,该试验需要打设两根施工试验柱。施工单位就此提出费用索赔要求。事件二: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经施工单位清点人库后,在专业监理工程师见证下进行了取样送检,检测结构合格。施工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应支付建筑材料的保管和检验费用;由于现场材料需要进行二次搬运,建设单位还应支付该批材料的二次搬运费。事件三:(1)B工作因建设单位要求对设计施工图纸进行修改,致使B工作停工3天(工作每天用工10人,机械3台)。(2)C工作因施工机械未能按时进场,导致停工5天(C工作每天上工8人,机械2台)。(3)E工作因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未能到货,致停工6天(E工作每天需20人,机械4台)。施工单位就上述情况按程序向监理机构提出索赔申请。1 、事件一中,施工单位可以提出哪些费用的索赔要求?2 、分别分析事件二中,施工单位的要求是否合理?简要说明理由。3、分别指出事件三中,监理机构是否批准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计算施工单位可以获得的索赔金额。4 、指出施工单位是提前完工还是延误了工期。
27. 某实施监理的水利工程,发包人与甲施工单位按《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通用合同条款签订了合同,合同工期2年。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将其中的基础处理工程分包给乙施工单位。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事件1:乙施工单位在基础工程施工时发现现场条件与施工图不符,遂向监理人提出变更申请。总监理工程师指令乙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后,立即与设计单位联系,设计单位同意变更,但同时表示无法及时提交变更后的施工图纸。总监理工程师随后将此事报告发包人,发包人随即要求总监理工程师修改施工图并签署变更文件,交甲施工单位执行。事件2:监理工程师巡视时发现,乙施工单位未按审査后的施工方案施工,存在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总监理工程师分别向甲、乙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甲、乙施工单位既不整改也未回函答复。1.分别指出事件1中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做法的不妥之处。写出该变更的正确处理程序。2.事件2中,总监理工程师分别向甲、乙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是否正确?分别说明理由。在发出整改通知后,甲、乙施工单位既不整改也未回函答复,总监理工程师应采取什么措施?
28. 某水利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 年版)》通用合同条款签订了施工合同。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事件1:监理工程师现场巡视时发现,施工单位在钢筋绑扎自检合格后,未通知项目监理单位即进行覆盖。事件2:主体工程施工时,由于发生4.5 级地震,造成施工现场用于工程的材料损坏,导致经济损失和工期拖延,施工单位按程序提出了工期和费用索赔。事件3:该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时,为了鉴定某个关键部位混凝土质量,总监理工程师建议采用钻芯取样试验,结果满足要求,施工单位要求发包人承担该项试验的费用。1.针对事件1,写出施工单位的正确做法。2.事件2 中施工单位提出的工期和费用索赔是否成立?为什么?3.事件3 中试验检验费用应由谁承担?
29. 某调水工程采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通用合同条款,合同类型为可调价格单价合同,合同规定工程主材价格发生波动时根据当地信息价调差。2017年3月在建设过程中地质条件发生变化,遇到膨胀土。事件1:为增强渠道的稳定性,对工程量清单“换土填方”子项改为4%水泥掺量改性土(简称改性土)换填。换土填方变为改性土后其土料挖装运、铺料、碾压工艺差别不大,但需新增改性土拌制,改性土运输等工序。事件2:对于翻晒及碎土工序,招标文件中对土方填筑工程土料粒径并无明确要求,而根据设计单位要求的改性土施工标准规定,与换土填方相比,改性土拌制工艺对土料粒径要求更高,原换土填方单价中已考虑的翻晒工艺和碎土工艺已不能满足改性土拌制要求。承包商土料开采后不得已增加翻晒、预破碎、二次碎土后才能进行改性土拌制,同时改性土运输运距增加1.85km。事件3:承包商认为,由于改性土工程量的增加导致原投标报价已不适用于变更后的项目。要求重新确定单价,新的单价在换土填方投标报价基础上增加新增工序进行组价, 同时要求在改性土单价中再摊入增加的削坡费用。承包商提出下表所示的变更工程单价调整方法。变更工程单价调整(承包商)[33008_1.gif]事件1中,换土填方变为改性土的指示应当由谁向承包商发出?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相关规定,本次换土填方变为改性土,属于哪种变更情形?2.事件2中,翻晒和碎土工艺的变化,承包商根据定额计算出土料翻晒和碎土工序综合单价能否直接摊入改性土工程单价?为什么?3.事件3中,改性土单价中是否应该再摊人增加的削坡费用?4.事件3中,改性土填筑以合同工程量清单换土填方单价为基础换算,水泥按投标价格计算是否合理?
30. 某引水工程项目,发包人经公开招标后与施工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施工承包合同规定:水泥、钢筋两种材料由发包人负责采购,其他建筑材料由施工单位采购。另外,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了施工阶段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甲、乙供货商按照《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2012年版)》分别签订了水泥采购合同和钢筋采购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事件1:发包人负责采购的水泥到场后,发包人、监理与施工单位共同对甲供货商交付的袋装水泥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签发了收货清单,并交由施工单位保管。随后,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安排对该批材料的规格、质量等进行检验,发现有不少袋装水泥受潮结块,于是发包人要求甲供货商进行退换,并出具袋装水泥受潮并非保管原因引起的证明材料,甲供货商虽认可该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但认为发包人已在收货清单上签字,意味着发包人对该批材料质量已经认可,因此不接受退换的要求。事件2:发包人为了确保供货进度,在与乙供货商的采购合同中规定了延迟交货违约金(10万元),由于乙供货方违约不能按期交货,若停工待料发包人的损失为50万元。发包人为避免停工待料,不得不以较高价格紧急采购,为此多付价款20万元(无其他损失)。1.事件1中,甲供货商不接受退换要求的做法是否合理,说明理由。2.事件2中,供货方应支付的违约赔偿为多少万元?为什么?
31. 某堤防工程合同结算价2000万元,工期1年,招标人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编制招标文件,部分内容摘录如下:1.投标人近5年至少应具有2项合同价1800万元以上的类似工程业绩。2.临时工程为总价承包项目,总价承包项目应进行子目分解,临时房屋建筑工程中,投标人除考虑自身的生产、生活用房外,还需要考虑发包人、监理人、设计单位办公和生活用房。3.劳务作业分包应遵守如下条款:①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施工不允许有劳务作业分包;②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必须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③劳务人员必须实行实名制;④劳务作业单位必须设立劳务人员支付专用账户,可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直接支付劳务人员工资;⑤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包含劳务、材料、机械的简单土方工程委托劳务作业单位施工;⑥经总承包单位同意,劳务作业单位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4.合同双方义务条款中,部分内容包括:①组织单元工程质量评定;②组织设计交底;③提出变更建议书;④负责提供施工供电变压器高压端以上供电线路;⑤提交支付保函;⑥测设施工控制网;⑦保持项目经理稳定性。某投标人按要求填报了“近5年完成的类似工程业绩情况表”,提交了相应的业绩证明材料,总价承包项目中临时房屋建筑工程子目分解见表3。表3 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 子目:临时房屋建筑工程[33132_2.gif]1 、背景资料中提到的类似工程业绩,其业绩类似性包括哪几个方面?类似工程的业绩证明资料有哪些?2、临时房屋建筑工程子目分解表中,填报的工程数量起何作用?3 、指出劳务作业分包条款中不妥的条款。4 、合同双方义务条款中,属于承包人的义务有哪些?
32. 承包人A中标承建某水利工程施工任务,承发包双方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签署合同。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以下事件:事件1:根据施工蓝图及设计变更(补充)通知单设计要求,地下泵站厂房边墙、顶拱部位设置φ50软式透水管。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承包人于2019年3月18日采购了一批φ50软式透水管及φ50三通(配件),准备安装。2019年3月28日施工方收到监理人发放的设计变更(补充)通知单。按此文件设计要求,厂房顶拱和侧墙排水管材质由φ50软式透水管变更为DN50PE管、排水孔钻孔直径改为60mm,因此已采购的φ50软式透水管及φ50三通(配件)无法使用。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施工承包人拟提出对无法使用的φ50软式透水管及φ50三通(配件)材料费用索赔申请。事件2:在施工期2019年7月5日23时至2019年7月6日1时,C1号支洞山顶瓦斯抽排泵站和C1-1号支洞遭遇暴雨大风侵袭,且伴有强对流,导致C1号支洞山顶瓦斯抽排泵房和C1-1号支洞钢筋加工棚、料仓保温棚、混凝土出料口保温棚及洞口显示屏等损坏。当地气象观测站观测数据显示,2019年7月5日23时至2019年7月6日1时的时段内,瞬时极大风速为20.9m/s,风力等级为9级。合同工程界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风速大于20.8m/s的9级以上台风灾害)。对此施工承包人于2019年7月10日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至监理人签收,正式提出索赔。1.针对事件1,监理人是否应同意承包人的索赔?请陈述理由。2.针对事件2:(1)承包人提出索赔的合同依据应有哪些?(2)承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应附哪些证明材料?(3)监理人是否应同意承包人的索赔?请陈述理由。
33. 某水利工程采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招标并签订合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事件1:C8号支洞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合同文件要求积极组织相关施工人员、施工设备进场,但是由于发包人未能办理好征地手续,C8号支洞的施工场地未能及时提供,导致2017年5月25日至2017年6月1日期间无法施工,C8号支洞已进场人员、设备处于闲置状态,造成该支洞工期延误8天,承包人提出索赔。事件2:该工程J10号支洞控制段下游分部工程于2017年6月正式开工,2017年7月3日16时,在对J10号支洞控制段下游掌子面桩号J34+616进行3m超前探孔作业时出现大量涌水,经施工方、监理方联合实测涌水量为1250L/min,达到了合同定义的“出水量大于125L/min的任何10m洞长”的不利物质条件。经论证后,监理下达指令要求采用双液灌注(加人水玻璃进行堵水)对涌水处灌浆。2017年7月11日20时开始灌浆,至2017年7月14日15时20分结束灌浆,后对掌子面进行超前探孔作业确定前方无涌水,进行了下一步正常开挖作业,至2017年7月16日16时涌水事件结束。涌水灌浆期间致洞内无法开展施工作业,造成相应损失。  两事件共造成的不可避免的人员窝工2.7万元、设备闲置费用18.8万元、水泵排水费用5万元、洞内通风增加费用1万元、洞内照明增加2000元等费用合计27.7万元。承包人就两事件共提出27.7万元费用及事件1的利润0.5万元,事件2的利润1万元,合计29.2万元经济索赔和21天工期索赔申请。1.《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通用合同条款(下文简称合同条款)中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包括哪些相关义务?监理人应当如何处理事件1的索赔?2.合同条款中的不利物质条件是指什么?发生了不利物质条件后,承包人应如何处理?3.监理应批准承包人提出的哪些经济索赔?工期索赔应如何计算?
34. 2015 年10 月20 日,某建设单位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为设计施工联营体)按照《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 年版)》就位于南方地区的某节制闸工程签署了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包括远期总体规划方案,第一期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及厂区内建安工程总承包。双方合同及其后续补充协议约定:(1)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为不可抗力外的一切风险。(2)工程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24961315.87 元;总工期400 日历天(包括法定节假日),设计为45 日历天,土建及设备安装期为300 日历天,调试与测试期为55 日历天,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以2017 年4 月23 日为最后完工日期底线(从签订合同日算起,遇到不可抗拒因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工期可相应顺延);乙方承诺合同生效后三日内开始计算工期,设计图纸完成并送有关部门审批后乙方马上进场施工,乙方必须按照乙方投标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经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备案后实施,如有调整,应及时通知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并备案。(3)如非不可抗力或非建设方原因所造成的工期延误,乙方需负全部责任,每延迟一天应支付合同总价款0.2%的违约金,但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9%,并承担甲方因此而需要增加的监理费用;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4)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工期相应顺延。如延误工期情况发生后14 天内,乙方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事件1:合同双方关于实际工期发生争议。承包人称设计期为2015 年11 月21 日(发包人提供地址详勘报告之后),结束于2015 年12 月12 日;施工期开始于2016 年5 月(在施工许可证办理之后),竣工于2017 年10 月,工期共518 天,其中受暴雨、台风和高温无法施工的时间为38天,因发包人提供的地质初勘与地址详勘资料有误塞,导致桩基础工程和进水泵房沉井的施工方案被迫调整,工期因此延迟了60 天;因处理分包队伍纠纷,工期延迟40 天;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工期延迟30 天,故工期合理延迟168 天。发包人对此不予确认,认为工程已于2016 年2 月25 日打桩,故承包人所述施工开工时间为2016 年5 月与事实不符,且工程于2017 年12 月6 日结束。但合同双方均未能提供相关直接证据证实。据查实,当地建设局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显示,该节制闸工程施工开工日期为2016年3 月20 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7 年5 月1 日。竣工验收报告显示,工程验收日期为2019 年1月13 日,竣工验收结论为该工程质量符合验收标准,功能满足设计要求。事件2:关于工程价款结算争议。承包人认为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实际上是“暂估价”,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因此应该就桩基础工程和进水泵房沉井的施工方案变更而增加的设计、施工费用予以调整,并计入工程结算款中。事件3:关于工程有否迟延及迟延违约金的争议。承包人不否认工程存在工期延误的事实,但认为受暴雨、台风和髙温无法施工的时间38 天、地质初勘与地址详勘资料有误差延迟60 天、处理分包队伍纠纷工期延迟40 天、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工期延迟30 天,合计168 天属于合理期限,不应计算在工期内。但承包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就因地质勘查资料有误和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而导致的工期延误问题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1.该工程实际施工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应该是什么时间?并请说明理由。2.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 年版)》,合同双方一般义务有哪些?3.该工程的结算价款中是否应计入因“桩基础工程和进水泵房沉井的施工方案变更而增加的设计、施工费用”?为什么?4.该工程工期延误违约金是多少?
35. 某地方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 年版)》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中的项目包括土方填筑和砌石护坡。其中土方填筑 220万 m3,单价为 12元/ m3;砌石护坡10万 m3,单价 40 元/ m3 。合同规定: (1) 工程量清单中单项工程量的变化超过 20%时按变更处理。 (2) 工程施工计划为先填筑,填筑全部完成后再砌石护坡。 (3) 发包人指定的采石场距工程现场 10km,承包人的运输强度为 500 m3 /天。 在土方施工中,由于以下事件引起停工: 事件1:合同规定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时间为当年的 10月 3日,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实际移交时间延误到10 月 8日晚。 事件2:10月 6日至 10月15 日工地连降大雨,属于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降雨期间全部暂停施工。 事件3:10月 28日至 11月 2日,承包人的施工设备发生故障,主体工程施工暂停。土方填筑实际完成320 万 m3,经合同双方协商,对超过合同规定百分比的工程量,单价增加了 1元/ m3;土方填筑工程量的增加未延长填筑作业天数。 承包人填筑设备停产一天损失 8000元,人工费 7000 元。 事件4:在工程施工中,承包人在发包人指定的采石场开采了4万 m3后,该采石场再无石料可采,监理工程师指示承包人自行寻找采石场。 承包人另寻采石场发生合理费用 5000 元。 新采石场距工程现场 25km,经合同双方协商,石料运输距离每增 1km,运费增加 2元/ m3 。 采石场变更后,由于运距增加,承包人的运输强度变为 435 m3 /天。 采石场变更后,造成施工设备利用率不足并延长了砌石护坡的工作天数,经合同双方协商,从使用新料场开始,按照 2000 元/天补偿承包人的损失。 工程延期中,承包人的管理费、保险费、保函费等损失为 5000 元/天。1. 监理工程师应批准延期多少天?2. 土方填筑应结算的工程款是多少? 3. 承包人应得到费用补偿为多少?
36. 某监理人承担了某水闸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经过招标,发包人选择了甲、乙施工单位分别承担水闸的土建施工(以下简称A 标段)和设备安装任务(以下简称B 标段),并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 年版)》通用合同条款分别和甲、乙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安装合同。发包人与乙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B 标段所需的全部设备由发包人负责采购。乙施工单位不擅长计算机网络设备的安装,于是在征得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将B 标段所含的计算机网络设备的安装任务分包给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事件1:发包人在采购B 标段的启闭机设备时,设备生产厂商提出由自己的施工队伍进行安装更能保证质量,发包人便与设备生产厂商签订了供货和安装合同并通知了监理单位和乙施工单位。事件2:总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反馈信息及质量记录分析,对A 标段某部位隐蔽工程的质量有怀疑,随即指令甲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要求剥离检验。甲施工单位称:该部位隐蔽工程已经监理工程师验收,若剥离检验,监理单位需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并相应延长工期。事件3:监理工程师对B 标段进场的配电设备进行检验时,发现由发包人采购的部分设备不合格,发包人通知设备生产厂商对上述不合格设备进行了更换,从而导致丙施工单位停工。因此,丙施工单位致函监理单位,要求补偿其被迫停工所遭受的损失并延长工期。1.请画出发包人开始设备采购之前该项目各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图。2.在事件1 中,发包人将设备交由厂商安装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3.在事件1 中,若乙施工单位同意由该设备生产厂商的施工队伍安装该设备,监理单位应该如何处理?4.在事件2 中,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试分析剥离检验的可能结果及总监理工程师相应的处理方法。5.在事件3 中,丙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是否应该向监理单位提出?为什么?对该索赔事件应如何应处理。
37. 2017年7月13日,承包人A中标“环湖沿路大堤加固工程SL-8标”施工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A双方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通用合同条款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类型为可调单价合同。施工合同内容为:堤身防护工程;护脚工程;节制闸工程(1座);涵闸工程(3座)。2017年10月15日,承包人A向监理单位报送开工申请。2017年10月18日,监理单位批复了承包人A的开工申请,确定工程合同的开工日期为2017年10月25日。2017年10月25日,承包人A就护脚单位工程实际开始按照大抛石方案施工。招标文件中明确该标段工程护脚设计方案为“五铰格网+大抛石”组合方案;混凝土护坡修复中,斜式护坡方案为“生态混凝土”护坡方案,其中五铰格网工程量分别为大堤迎水面29519 m3,背水面内湖侧185 m3;混凝土护坡修复工程量为18611 m2,并规定先进行生态混凝土护坡试验段施工,视实施效果再最终确定是否全部采用生态混凝土护坡方案。承包人A在投标文件中对上述分部分项工程分别进行了相应的报价。事件1:因预期石料市场价格的上涨,承包人A在工程一开始就购进石料,石块的规格有大有小。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A共同对上述进场石料进行检验时,发现所购石料中有一部分碎石无法使用,约占购买石料的10%事件2:2018年3月2日,设计院出具设计更改通知单,将SL-8标段原有堤前五铰格网固脚方案全部调整为大抛石方案。承包人A立即向监理工程师书面报告了此设计变更导致其购买的五铰格网石料无法使用,造成损失1571670元。2018年11月18日,承包人A完成抛石护脚工程。事件3:2020年2月20日,因生态混凝土斜式护坡通过试验段试验未达到设计效果,双方协商确认“为统一全线坡面的形象外观,对护坡工程另行招标施工,并作为一个单位工程单独组织验收”。据此该护坡工程由发包人另行招标施工。于是承包人A修复后,未将该试验段的护坡工程交发包人验收,直接交由另一家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按照设计图纸,该试验段护坡修复面积为5583 m2。1.事件1和事件2中,承包人A产生了实际的石料损失,由此承包人A向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均提出损失赔偿的请求,要求发包人赔偿其处理五铰格网石料造成的损失1571670元。请问:发包人是否应该赔付承包人A处理五铰格网石料导致的损失费?如果发包人应该赔付,请阐述理由,并分析承包人A提出的赔付金额是否合适?2.事件3发生后,承包人A就试验段护坡工程款提出支付申请,遭到了发包人的拒绝。请问:承包人A在事件3中行为有何不妥之处?如果要获得试验段护坡工程款,承包人A应该如何做?3.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相关条款规定,分部工程验收与单位工程验收有何异同?
38. 某水利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通用合同条款签订了施工合同。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事件1:监理工程师现场巡视时发现,施工单位在钢筋绑扎自检合格后,未通知项目监理单位即进行覆盖。事件2:主体工程施工时,由于发生4.5级地震,造成施工现场用于工程的材料损坏,导致经济损失和工期拖延,施工单位按程序提出了工期和费用索赔。事件3:该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时,为了鉴定某个关键部位混凝土质量,总监理工程师建议采用钻芯取样试验,结果满足要求,施工单位要求发包人承担该项试验的费用。1.针对事件1,写出施工单位的正确做法。2.事件2中施工单位提出的工期和费用索赔是否成立?为什么?3.事件3中试验检验费用应由谁承担?
39. 2013 年10 月2 日,承包人A 与发包人按照《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 年版)》签署一引水渠道工程总承包合同。双方合同约定:(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331573000 元;工期天数为730 日历天,工期计算以发包人或其监理开工通知书为准。(2)因承包人A 原因未按确认的工程进度完成相关工作,每延误一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3)承包人A 应当在合同生效后7 日内开出发包人认可的银行开具的合同金额20%的预付款保函。(4)发包人在收到预付款保函并审核无误后在7 个工作日内支付同等金额的预付款。预付款在期中支付证书累计支付总额超过中标合同金额减去暂定金额之差的10%时起扣,每次扣还的金额为每份期中支付证书金额的15%,直至扣完为止。2014 年4 月16 日,经承包人A 申请,某银行向发包人开具了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中,某银行向发包人承诺:我行保证,我行将在收到你方出具的申明乙方(即承包人A)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索赔通知的7 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偿还不超过人民币66315000 元的全部款项。你方无须提交任何证明文件。本保函自开具之日生效,有效期至甲方(即发包人)扣完预付款之前(具体日期或某一事实的发生作为或推断出保函的有效期)。任何书面索赔务必于本保函有效期内送达我行柜台,或者以邮寄、电报等法定方式通知我行。保函到期后,请将正本保函退回我行注销。履约保函中,除关于担保金额和期限与预付款保函有差异,其他内容与预付款保函相同。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3210247 元,保函有效期至乙方根据本分包合同完成施工和竣工并修补其中任何缺陷之前(具体日期或某一事实的发生作为或推断出保函的有效期)。事件1:2015 年10 月2 日,发包人向承包人A 发出《第二次解约意向函》,指出承包人A 施工组织不力,资源投人不足,且多次无视发包人、监理的赶工指令。如,渠道填筑计划开展20.6万 m3,实际完成9.95 万 m3;7 月、8 月完成的工作量未达到目标,因为没有合理的增配资源以促进完工。7 月前两周降雨量较大,8 月的气候条件对工作极其有利,却没有好好利用,没有采取加班或增加设备等有效措施补救,相反地,却在裁员和减少设施。……直接造成工程完工日期延误。事件2:2015 年11 月3 日,发包人解除了与承包人A 的总承包合同,称“截至今年10 月,承包人A 施工进度已严重滞后且大面积停工并辞退工人,在既定工期仅剩1 个月的现状下,已完全无法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工作义务”。事件3:2015 年11 月5 日,发包人基于事件2 中的原因,向某银行发出《书面索赔通知书》,要求获得预付款保函项下款项66315000 元和履约保函项下款项23210247 元款项金额。1.承包人A 对于事件1 中陈述的事实予以承认,但认为截至2015 年6 月12 日不存在施工进度滞后,之后的停工、辞退工人和未完成合同义务等问题均是由于发包人违约造成的,因此指出发包人对保函没有付款请求权。请问:承包人A 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2.承包人A 对于事件3 中发包人要求获得预付款保函款项66315000 元提出异议,指出:发包人认可预付款至少已扣还人民币16849532 元,即使承包人A 有权索赔《预付款保函》,其索赔金额也仅限于扣还上述金额后的剩余部分,而无权全额索赔预付款保函项下款项。同样道理,自2015 年6 月13 日至2015 年11 月5 日期间的施工进度延误罚金也仅为人民币14345680.41 元,发包人在履约保函下享有的付款请求权应以施工进度延误罚金为限,而不享有履约保函下的全额付款请求权。请问:承包人A 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预付款作用是什么?
40. A水电开发公司投资兴建一水利工程,依法与B工程集团公司签订了固定总价EPC总包合同。主体设计及施工由工程集团公司B承担,经水电开发公司A同意,工程集团公司B与C设计院签订了部分专项设计合同,约定由C设计院提供钢闸门设计服务;工程集团公司B与D公司签订了机电设备供应安装合同,约定由D公司提供机电设备并负责进行安装。其余均由工程集团公司B下属分公司E完成主体设计与施工。事件1:由于C设计院的任务繁忙,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交施工图纸,致使工程集团公司B下属分公司E工期延误20天,损失2万元。事件2:由于工程集团公司B下属分公司E的基础预埋件施工偏差,致使D公司设备无法正确安装,耽误5天工期,E损失5000元,D公司损失1万元。事件3:由于库区百姓因移民补偿未能和A公司及当地政府达成一致,拆迁工作拖延,致使工程集团公司B下属分公司E的进度延误30天,损失5万元。1.请画出该水利项目EPC承包合同结构图。2.对事件1,工程集团公司B下属分公司E是否可以向发包人A水电开发公司提出索赔?3.对事件2,设备供应单位D是否可以向总包单位B提出索赔?4. 对事件3,工程集团公司B是否可以向地方政府提出索赔?5.对事件3,工程集团公司B是否可以向发包人A水电开发公司提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