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浙江省二级造价师《基础知识》必考考点辅导:违约责任

2019年08月05日 来源:来学网

知识点:违约责任

1. 违约责任及其特点

与其他责任制度相比,违约责任有以下主要特点:

(1)违约责任以有效合同为前提。

(2)违约责任以违反合同义务为要件。

(3)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

(4)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

2. 违约责任的承担

(1)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其承担违约责任的首选方式。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5)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

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2)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

1)合同当事人双方违约时违约责任的承担。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时,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违约责任的承担。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照约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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