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一建工程法规知识点归纳讲解: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2019年01月07日 来源:来学网1Z301041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一、物权的法律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
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介入。
2.物权是绝对权
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
3.物权是财产权
4.物权具有排他性
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他行使物权的干涉。而且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即“一物一权”。
二、物权的种类
(一)所有权
1.占有权
2.使用权
3.收益权
4.处分权
(二)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三)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Z301042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一、土地所有权
1.概念: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
2.制度:
(1)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2)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3)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具体见表1Z301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