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前复习】2021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备考资料(14)

2021年07月01日 来源:来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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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一)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

法律确定了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即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二)事故责任的追究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本条规定的责任主体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应予追究责任的,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事故统计和公布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按照这条规定,凡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各有关部门,都应当依照有关事故报告、统计分析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逐级进行汇总、统计和分析,定期通过公共传媒予以公布。

       矿山安全的监督与管理的规定

       (一)矿山安全的监督

       1.矿山安全监督的部门

       《矿山安全法》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主体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2.矿山安全监督部门的职责

       依照《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7项监督职责:

       (1)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2)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3)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4)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5)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6)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二)矿山安全的管理

       1.矿山安全管理的部门

       只要是依照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就应当履行《矿山安全法》规定的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管理职责。

       2.矿山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

       依照《矿山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6项管理职责:

       (1)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2)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

       (3)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4)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5)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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