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战突击】2018年二级人力资源师【直击高分】学习笔记:对劳动争议的调解

2018年02月09日 来源:来学网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调解:
  (一)调解的特点
  1.群众性。
  2.自治性。
  3.非强制性。
  (二)调解委员会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时的调解的区别
  1.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地位不同。
  2.主持调解的主体不同。
  3.调解案件的范围不同。
  4.调解的效力不同。
  (三)调解委员会的构成和职责
  1.调解委员会的设立
  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由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2.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2)对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
  (3)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4)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
  (5)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6)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7)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3.调解委员与调解员的职责
  调解员由调解委员会聘任的本企业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委员会成员均为调解员。调解员的聘期至少为1年,可以续聘。调解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关注本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及时向调解委员会报告。
  (2)接受调解委员会指派,调解劳动争议案件。
  (3)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4)完成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调解劳动争议的原则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比较,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原则强调自愿原则,其内涵如下。
  1.申请自愿,包括申请调解自愿、调解过程自;愿和履行协议自愿。
  2.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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