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实基础】2021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试题十五

2021年02月02日 来源:来学网

       2021年中级会计考试时间已经公布,中级会计资格考试于2021年9月4日至6日举行,共3个批次。中级会计考试科目《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财务管理》,来学小编整理了2021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相关试题,具体如下:

  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

  (1)赵某、孙某、李某以货币各出资10万元,钱某以房屋作价出资10万元。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甲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半数以上合伙人同意。

  (3)合伙人以其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2/3以上的合伙人同意。

  甲企业成立后,接受郑某委托加工承揽一批产品,郑某未向甲企业支付5万元加工费。由于钱某在购买出资房屋时曾向郑某借款3万元一直未偿还,甲企业向郑某请求支付5万元加工费时,郑某认为钱某尚欠其借款3万元,故主张抵销3万元,只付甲企业2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合伙协议(2)中的约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合伙协议(2)中的约定合法。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法律允许合伙协议自由约定),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问题2】合伙协议(3)中的约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合伙协议(3)中的约定不合法。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在上述法律规定中,法律并未允许合伙协议对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事项作出约定,而是要求一律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甲企业合伙协议的约定与法律规定相悖,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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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3】郑某主张抵销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郑某主张抵销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011年10月,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甲以劳务出资;乙出资5万元;丙、丁各出资50万元。合伙协议对其他事项未作约定。

  2013年1月8日,A企业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货款80万元,收到货物后7日内付款。2月26日,A企业如约收到货物,但因资金周转困难一直未付款。

  4月,乙因发生车祸瘫痪,退出A企业,并办理了退伙结算。

  7月,丙未征求其他合伙人的意见,以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C银行借款15万元。

  8月,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丁由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

  9月,B公司向A企业催要上述到期货款,因A企业无力偿还,B公司遂要求乙承担全部责任,乙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B公司又要求丁承担全部责任,丁以债务发生时自己为有限合伙人为由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丙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将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丙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将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合法。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丙是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对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未作特别约定,丙可以出质。

  【问题2】乙拒绝向B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乙拒绝向B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不合法。根据规定,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本题中,A企业对B公司负担的债务发生在普通合伙人乙退伙之前,乙应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问题3】丁拒绝向B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丁拒绝向B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不合法。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本题中,丁应该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14年7月10日,甲公司与A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50万,年利率6.5%;借款期限1年。同日,甲公司将其一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A银行,双方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7月1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A银行还要求甲公司提供其他担保,于是甲公司请求其关联企业乙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14年7月15日,A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对于A银行实现担保权的顺序均未作约定。

  2014年7月25日,A银行在向甲公司发放贷款时预扣了该笔贷款的利息35.75万元。

  2014年8月,甲公司在已设立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上,开始建造建筑物M。

  2015年7月,因甲公司无法归还到期借款的本息,A银行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乙公司主张,A银行应先行使抵押权。

  经评估,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建筑物M价值为800万元,其中建筑物M的价值为300万元。不考虑评估、拍卖的税费。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物权以及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A银行的抵押权何时设立?说明理由。

  【答案】A银行的抵押权于2014年7月11日设立。根据规定,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在本题中,甲公司和A银行于2014年7月11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设立。

  【问题2】甲公司向A银行实际借款的本金是多少?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向A银行实际借款的本金是514.25万元。根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在本题中,实际借款的本金=550-35.75=514.25(万元)。

  【问题3】乙公司主张A银行应先行使抵押权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答案】乙公司的主张合法。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物的担保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本题中,当事人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未作约定,而物的担保(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由主债务人甲公司自己提供,债权人A银行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问题4】建筑物M是否为抵押物?说明理由。

  【答案】建筑物M不是抵押物。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问题5】乙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说明理由。

  【答案】乙公司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债权人A银行就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优先受偿的金额为500万元(800万元-300万元),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不足清偿的部分,A银行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2016年5月,甲公司将一厂房出租给乙公司,租期5年,月租金3万元。租赁合同签订前,甲公司书面告知乙公司该厂房已为丙银行设定抵押权,用以担保甲公司向丙银行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其利息。

  2018年6月,甲公司不能履行对丙银行的到期借款债务,致使厂房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此时,乙公司已拖欠甲公司3个月租金9万元。丙银行通知乙公司应向其交付租金,乙公司认为厂房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甲公司,而非丙银行,因此拒绝向丙银行交付租金。乙公司转而向甲公司请求赔偿因厂房被查封所遭受的损失,并主张将损失赔偿与所欠租金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抵销。

  2018年8月,厂房被依法拍卖,由于厂房带租拍卖无人应买,丙银行向乙公司主张租赁终止。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物权、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乙公司拒绝向丙银行交付租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乙公司拒绝向丙银行交付租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问题2】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赔偿损失?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赔偿损失。根据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问题3】丙银行能否向乙公司主张租赁终止?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丙银行有权向乙公司主张租赁终止。根据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即因租赁关系的存在致使抵押权实现时无人应买抵押物,或出价降低导致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等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主张租赁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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