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实基础】2021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试题十三

2021年02月02日 来源:来学网

       2021年中级会计考试时间已经公布,中级会计资格考试于2021年9月4日至6日举行,共3个批次。中级会计考试科目《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财务管理》,来学小编整理了2021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相关试题,具体如下:

  1.甲公司因与乙银行发生票据支付纠纷而提起诉讼,双方就诉讼管辖权未作约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在起诉乙银行时可以选择的人民法院有( )。

  A.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B.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

  C.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D.票据出票地人民法院

  【答案】BC

  【解析】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请求权中,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有( )。

  A.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B.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C.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D.未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答案】ABC

  【解析】选项D:“未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3.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四人均以25万元的货币出资。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时,甲享有50%的表决权,乙享有7%的表决权,丙享有13%的表决权,丁享有30%的表决权。2019年4月1日,丙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拟将该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表决时,丁未出席会议,甲和丙表示赞成,乙表示反对。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丙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B.丙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C.因甲和丙所持的表决权已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股东会可以通过该决议

  D.因甲和丙所持的表决权未达到全部表决权的2/3,股东会不能通过该决议

  【答案】AD

  【解析】(1)选项AB:丙享有13%的表决权,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2)选项CD:变更公司形式属于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全部表决权2/3以上的股东通过。

  4.2019年4月1日,某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通过了收购本公司部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决议。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8000万股,该上市公司之前未持有任何本公司股份。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公司可以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400万股

  B.公司可以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800万股

  C.公司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当在3年内转让给职工

  D.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答案】BCD

  【解析】选项AB: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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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某上市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中,属于内幕信息的有( )。

  A.董事长张某病重无法履行职责

  B.总经理李某辞职

  C.股东刘某将所持公司3%的股份用于质押贷款

  D.董事会秘书王某被撤职

  【答案】AB

  【解析】(1)选项ABD:上市公司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才属于重大事件(内幕信息);(2)选项C: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才属于重大事件(内幕信息)。

  6.甲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病身亡,其继承人只有乙,乙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乙可以要求退还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B.乙只能要求退还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C.乙因继承而当然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D.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乙因继承而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答案】AD

  【解析】(1)选项AB:如果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或者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其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2)选项CD: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7.甲、乙、丙、丁拟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如下内容,其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甲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B.乙为有限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C.丙以其劳务出资,为普通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经各合伙人商定为5万元,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D.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全部转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全部转为有限合伙人

  【答案】BC

  【解析】(1)选项A:甲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说明甲为有限合伙人,因此甲不能执行合伙事务,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2)选项B:有限合伙人能否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先看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协议爱怎么约定就怎么约定;

  (3)选项C:普通合伙人能否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先看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协议爱怎么约定就怎么约定;(4)选项D: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因此普通合伙人不能全部转为有限合伙人。

  8.甲为其妻子乙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其儿子丙为唯一受益人。乙、丙在同一次车祸中均意外身亡,且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乙同意

  B.保险金应作为甲的遗产

  C.保险金应作为乙的遗产

  D.保险金应作为丙的遗产

  【答案】AC

  【解析】(1)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丙)死亡在先;(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时,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乙)的遗产。

  9.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中,可以抵押的有( )。

  A.应收账款

  B.以招标方式取得的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C.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

  D.建设用地使用权

  【答案】BD

  【解析】选项AC:可以设定权利质押,但不能设定抵押。

  10.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征收增值税的有( )。

  A.单位员工将自有房屋出租给本单位

  B.单位为聘用的员工提供交通运输服务

  C.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机器设备

  D.单位向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

  【答案】BC

  【解析】(1)选项A:单位员工将自有房屋出租给本单位,不属于为本单位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应当征收增值税;(2)选项B: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3)选项C: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4)选项D: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视同销售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

  【答案】√

  2、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3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

  【答案】×

  【解析】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3、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答案】√

  4、如果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届满2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

  【答案】√

  5、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答案】√

  6.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

  【答案】×

  【解析】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7.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按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

  【答案】×

  【解析】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8.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

  【答案】×

  【解析】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9.企业从事海水养殖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答案】×

  【解析】企业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取得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12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

  【答案】×

  【解析】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案例1】

  2019年4月1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以A银行为付款人、金额为100万元、付款日期为2019年7月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上签章。2019年4月3日,甲公司的股东郑某在汇票上以甲公司为被保证人,进行了票据保证的记载并签章,但未记载保证日期。

  甲公司将该汇票交付给乙公司财务人员孙某。孙某伪造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的签章,以乙公司的名义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丙公司对于孙某伪造汇票之事毫不知情。

  丙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汇票上乙公司的签章系伪造,故拒绝付款。丙公司遂向甲公司、乙公司和郑某行使追索权,均遭拒绝。后丙公司知悉孙某伪造汇票之事,遂向其追索,亦遭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保证日期为哪一天?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是否应当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3)郑某是否应当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4)孙某是否应当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保证日期为2019年4月1日。根据规定,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2)乙公司无须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乙公司)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3)郑某应当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郑某),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4)孙某无须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孙某)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案例2】

  2018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双方未约定借期内是否支付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率。

  应乙公司的要求,丙公司以其小汽车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2018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当事人对保证与抵押实现的先后顺序也未进行约定。

  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乙公司遂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拒绝,理由有二:第一,乙公司必须先向丙公司实现抵押权;第二,丁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乙公司主张甲公司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人民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是否取得了对小汽车的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3)丁公司关于乙公司必须先向丙公司实现抵押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丁公司关于其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乙公司取得了对小汽车的抵押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以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3)丁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丙公司)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4)丁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本题中,丁公司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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