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基金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对基金公开募集的监管

2017年11月08日 来源:来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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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开募集基金的注册

  (二)公开募集基金的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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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知识点属于《基金法律法规》第三章证券投资基金 第四节对基金活动的监管

  【知识点】对基金公开募集的监管

  (一)公开募集基金的注册

  1.注册制度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我国改革基金募集核准制为基金募集注册制,即对于公开募集基金,监管机构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核,而只是进行合规性审查。

  前款所称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200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

  2.基金注册的申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①申请报告

②基金合同草案

③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④招募说明书草案

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⑥中国证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3.基金注册的审查

  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募集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审查,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公开募集基金的发售

  1.基金的发售条件

①基金募集申请经注册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②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

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这些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④对基金募集所进行的宣传推介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法律规定的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禁止行为

  2.基金的募集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

  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提交注册申请。

  3.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时

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80%以上

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准予注册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4.募集基金失败时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①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②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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