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一练】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重点习题及答案五

2020年06月05日 来源:来学网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原定于5月9-17日举行,现财政部发文延迟考试时间,具体考试时间还需等官方通知。目前防控疫情已经接近尾声,估计距离考试也不会远了。考生要把握好这段时间好好复习不可松懈,初级会计的知识点较多,题库量较多。来学小编为考生整理了【练一练】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重点习题及答案:

  【经典考题·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支票出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出票人不得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B.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C.支票上未记载付款行名称的,支票无效

  D.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答案】BCD

  【解析】选项A: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经典考题·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支票提示付款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转账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

  B.出票人记载自己为收款人的,提示付款不予受理

  C.支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可以提示付款

  D.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答案】D

  【解析】(1)选项A: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10日;(2)选项B: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3)选项C: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4)选项D: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因此,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经典考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支票出票时可以授权补记的事项有( )。

  A.出票日期

  B.金额

  C.收款人名称

  D.付款人名称

  【答案】BC

  【解析】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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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典考题·单选题】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金额为200000元的支票用于支付货款,乙公司按期提示付款时被告知甲公司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仅为100000元,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的赔偿金是( )元。

  A.100000×5%

  B.100000×2%

  C.200000×5%

  D.200000×2%

  【答案】D

  【解析】单位或者个人签发空头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00000元)“2%”的赔偿金。

  【经典考题·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签发票面金额1.6万元的空头支票,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罚款( )元。

  A.200

  B.500

  C.1000

  D.2000

  【答案】C

  【解析】票面金额为16000元,16000×5%=800(元),低于1000元,罚款1000元。

  【经典考题·多选题】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职业道德内容的有(  )。

  A.坚持准则

  B.客观公正来学五月小编整理

  C.参与管理

  D.廉洁自律

  【答案】ABCD

  【解析】会计职业道德主要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选项D)、客观公正(选项B)、坚持准则(选项A)、提高技能、参与管理(选项C)、强化服务等内容。

  【经典考题·判断题】因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会计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

  【答案】√

  【解析】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经典考题·不定项选择题】2014年2月18日,甲公司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付给乙公司并授权其补记相关事项。乙公司于2月20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于3月3日向甲公司开户银行P银行提示付款,P银行拒绝付款。丙公司遂行使票据追索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1.下列各项中,属于该支票付款人的是(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P银行

  【答案】D来学五月小编整理

  【解析】支票的付款人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2.下列记载事项中,甲公司可以授权乙公司补记的是( )。

  A.出票日期

  B.收款人名称

  C.确定金额

  D.付款人名称

  【答案】BC

  【解析】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

  3.关于丙公司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B.丙公司有权向P银行行使追索权

  C.P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D.丙公司有权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答案】CD

  【解析】(1)丙公司未在出票日起10日内(2014年2月28日前)提示付款,属于逾期提示付款;(2)支票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的,付款银行有权拒绝付款(选项C正确),且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甲公司)以外前手(乙公司)的追索权(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3)P银行是支票上的付款人,并非“承兑人”(支票见票即付,无须承兑),不得被列为追索对象(选项B错误)。

  4.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期限为( )。

  A.2014年2月18日起3个月

  B.2014年2月18日起6个月

  C.2015年3月3日起3个月

  D.2015年3月3日起6个月

  【答案】B

  【解析】(1)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2)如果丙公司未在2014年8月18日前向甲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则其对甲公司的票据追索权消灭,但仍可要求甲公司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毕竟甲公司有一笔该付的钱没付出去,属于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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