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上海市二级造价师《基础知识》必考点辅导: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扣留与返还
2019年08月03日 来源:来学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扣留与返还
知识点: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及延长
缺陷责任期是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一个期限,缺陷责任期不能等同于工程保修期。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 6 个月、12 个月或 24 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 已经建设单位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相应提前。
由于施工承包单位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建设单位有权 要求施工承包单位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知识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扣留与返还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 号),政府投资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5%(最新规定有调整 3%)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发承包双方应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式和比例。
缺陷责任期满时,施工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到期应返还施工承包单位剩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建设单位在接到申请的14天内 会同施工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施工承包单位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建设单位应在核实后将剩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施工承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