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上海市二级造价师《基础知识》必考点辅导: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019年08月03日 来源:来学网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知识点:国内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1)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优先顺序为: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 专用合同条款;
5) 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7) 图纸;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 其他合同文件。
(2) 发包人义务与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8。
1) 发包人义务。包括:
①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予承担因发包人 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② 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③ 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④ 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⑤ 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⑥ 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⑦ 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⑧ 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承包人义务。包括 10:
①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予承担因承包人 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② 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③ 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 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④ 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⑤ 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⑥ 应按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⑦ 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 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⑧ 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
⑨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 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⑩ 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 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 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 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 合同价格和费用。
1) 签约合同价。是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①暂列金额。是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 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②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 合同价格。是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价款调整、通过索赔应予补偿的金额。合同价格也是承包人完成全部承包工作后的工程结算价格。
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5) 涉及费用的主要条款。
1) 化石、文物。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2) 专利技术。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3) 不利物质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合同约定的变更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4) 材料和工程设备。
①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②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 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程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③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①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②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 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 交通运输(承包人负责)。
① 场内施工道路。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 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② 场外交通。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③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④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 测量放线。
① 施工测量。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②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③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8) 施工安全责任。
①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a.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b.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②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 工期延误。
①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 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a. 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b.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c. 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d.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e. 提供图纸延误;
f.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g. 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②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0) 暂停施工。
除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客观原因必须暂停施工外,工程施工过程中,当一方违约使另一方受到严重损失的,受损方有权要求暂停施工。但暂停施工将会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为此,合同双方应尽量避免采取暂停施工的手段。
①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a. 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b. 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c. 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d. 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e.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②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③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 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 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④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承包人的责任外,承包人 可 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有关变更条款的约定视为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 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 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1) 工程质量。
① 工程质量要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 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②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正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a. 监理人重新检查。经监理人检查质量合格或监理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 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b.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③清除不合格工程。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 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2)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6) 竣工验收。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① 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② 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③ 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④ 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⑤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2) 竣工验收过程。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处理:
①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 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 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②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③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 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④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发包人的验收意见 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做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做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 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 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7)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 缺陷责任。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由缺陷责任方承担。
2)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 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在缺陷责任期(或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3) 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8)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 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 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处理。
1)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 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知识点:国内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① 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② 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③ 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④ 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⑤ 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 其责任。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
(9) 争议的解决。
1) 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①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主要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适用于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实施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
知识点:国际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1.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适用于土木工程施工的单价合同 形式。由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两部分组成,并附有合同协议书、投标函和争端仲裁协议书。合同文件解释的优先顺序 : ①合同协议书;②中标函;③投标书;④专用条件;⑤通用条件;⑥规范;⑦图纸;⑧资料表和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3.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的争端解决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实施过程中,争端的解决方式有 裁决、友好协商、仲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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