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卫生健康领域政务服务事项“零材料”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6年02月10日 来源:广西省卫健委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区直各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健康领域政务服务事项“零材料”办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1月1日
卫生健康领域政务服务事项“零材料”办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提升卫生健康领域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减少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办事材料提交负担,决定在自治区范围内推行卫生健康领域政务服务事项“零材料”办理。现将工作方案制定如下:
一、实施事项范围
依托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推进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和电子证照应用,综合考虑“零材料”办理的风险性和纠错成本等因素,决定对以下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零材料”办理。
(一)医师执业注册
医师执业注册-换发注册(医师更改执业证书姓名、身份证号等医师执业证书信息有误的情形除外)。
(二)护士执业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重新注册(仅适用于因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被注销注册,且中断护理执业活动未超过3年的护士)。
(三)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1.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新办(适用于申请办理产前诊断、产前筛查的人员)。
2.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校验(适用于申请办理产前诊断、产前筛查的人员)。
二、适用对象
(一)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个人端或民科微服务公众号个人端进行申请并经医疗机构审核同意的申请人。
(二)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经自治区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实施办法要求的从业人员。
三、不适用情形
(一)医师护士执业注册:
1.申请人因遗忘账号或密码等原因,不能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个人端或民科微服务公众号个人端完成申请,或未经医疗机构审核同意。
2.涉及军队、武警部队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护士,以及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医师和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护士。
(二)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1.从事临床工作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从事医技和辅助工作未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2.参加自治区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考试)不合格的。
3.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
四、申请和办理程序
(一)医师护士执业注册
1.申请人申请。申请人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个人端或民科微服务公众号个人端进行申请,按系统提示填写完善信息并保存提交。
2.医疗机构审核和告知。医疗机构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机构端进行审核,同意后请将《医师执业注册申报表》(附件1)或《护士执业注册申报表》(附件2)提交到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
3.政务服务窗口审核。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护士条例》《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审批流程规定,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进行审查,核发医师、护士执业证电子证照(与纸质证书同等法律效力)。申请人如有制发纸质证书需求,可携带或邮寄纸质证书到政务服务窗口打印相应的记录(换发证书请提供申请人近期小2寸白底彩色免冠照片一张)。
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业务办理方式,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二)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1.信息推送:自治区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向政务服务窗口推送考核合格人员名单。
2.医疗机构审核和申请人申请:申请人填写《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校验/新办申报表》(附件3),医疗机构审核通过后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申请人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按平台提示上传医疗机构加盖公章的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校验/新办申报表。
3.政务服务窗口审核。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实施办法要求,结合审批流程规定,对照考核合格人员名单,核发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证书。申请人可携带或邮寄纸质证书到政务服务窗口打印相应的记录(无医师执业证书者请提供近期小2寸白底彩色免冠照片一张)。
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业务办理方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五、其他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优化政务服务。“零材料”办理是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以优化营商环境和政务服务工作为目标,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积极探索“零材料”办理与一体化平台全程网办的深度融合路径。通过这一路径,有效降低办事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切实提升群众获得感。
(二)拓宽推广维度,扩大改革覆盖面。按照“高频先试、分批拓展”原则,在现有“零材料”办理事项基础上,拓宽思路,进一步改革探索“零材料”办理范围;同时,多渠道开展政策宣讲,提高政策知晓率和业务自主办理能力。
(三)总结巩固经验,聚焦效能提升。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做好“零材料”办理工作的同时,及时向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医疗机构普及电子证照使用前景,依托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强化数据共享支撑,减少人工核验环节,提升工作效率。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一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请已经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地区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将本通知转发至同级行政审批部门。
联系人及电话:钟淑芳,0771-5595814;蒋琳,0771-5595347。
附件:1.医师执业注册申报表
2.护士执业注册申报表
3.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校验/新办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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