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自治区中医药局办公室 自治区疾控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
2026年01月04日 来源:广西省卫健委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区直各卫生健康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精神卫生专业医师队伍建设,规范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行为,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中央军委后保部卫生局《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发〔2025〕4号)要求及医师执业注册有关规定,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局、自治区疾控局联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实施方案(2025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
疾病预防控制局办公室
2025年12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医师附条件注册
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实施方案(2025版)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精神卫生专业医师队伍建设,规范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行为,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中央军委后保部卫生局《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发〔2025〕4号)要求及医师执业注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申请对象
申请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临床或中医(包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和少数民族医,下同)类别执业医师;
(二)已注册执业范围,从事神经内科、儿科等临床专业的优先;
(三)所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有“精神科”或精神心理相关二级诊疗科目(含《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内一级诊疗科目“精神科”下的所有二级诊疗科目、一级诊疗科目“妇女保健科”下的二级诊疗科目“妇女心理卫生”、一级诊疗科目“儿童保健科”下的二级诊疗科目“儿童心理卫生专业”)。
二、申请条件
(一)临床类别医师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精神科从业医师执业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4〕605号)中第一条要求,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加注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
1.取得已注册执业范围外、同一类别高一层次的精神卫生专业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经所在主要执业机构同意。
2.在三级精神专科医院、设精神科病房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从业满两年,或从业不满两年但在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精神科专业基地(名单详见附件)培训或进修的方式补足两年(既往的培训或进修可以累计,要求三年内完成),并经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考核合格的。
3.在三级精神专科医院、设精神科病房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精神科以外的精神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精神科从事精神科临床工作,且到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精神科专业基地进行精神科培训或进修满两年(既往的培训或进修可以累计,要求三年内完成),并经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考核合格的。
(二)中医类别医师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9号)规定情形,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加注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
1.2013年5月1日前在精神专科医院、设精神科病房的综合医院精神科或设独立精神病院区的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医院,下同)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满两年。
2.2013年5月1日前在中医医院的神志病科、中医心理科、心身医学科等精神类临床科室从业满五年,并考核合格的。
3.2013年5月1日前,在精神专科医院、设精神科病房的综合医院或设独立精神病院区的中医医院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不满两年,或在中医医院的神志病科、中医心理科、心身医学科等精神类临床科室从业未满五年,或在基层医疗机构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工作的,应在三级精神专科医院或设精神科病房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从业、培训或进修满一年(培训或进修可以累计,要求两年内完成),并考核合格的。
4.2013年5月1日后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的,在三级精神专科医院或设精神科病房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从业、培训或进修满两年(培训或进修可以累计,要求两年内完成),并考核合格的。
(三)临床或中医(包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和少数民族医,下同)类别执业医师经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或同意开展的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合格的。
三、培训、进修、考核要求
(一)培训、进修。拟参加培训或进修的医师,应向所在医疗机构提出培训或进修申请,经所在医疗机构审批同意后,应选择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精神科专业基地,参加脱产培训、进修学习,每次脱产学习时长应不少于6个月,累计专科培训应涵盖精神科普通病房(以精神分裂症、双相障碍、抑郁障碍为主)、精神科轻症病房、精神科门诊、心理咨询与治疗门诊(含心理测量)等专科内容。培训、进修机构应在培训、进修结束后,为医师出具相应培训证书、进修证明,并对培训后达到水平或要求的医师出具考核合格证明。
(二)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培训和考核要求按照自治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每年印发的精神科转岗培训文件或经自治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同意开展的其他精神科转岗培训文件执行。
(三)2023年1月1日至本方案印发之日期间满足加注条件的,应于本方案印发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加注申请;逾期未申请加注的,或在2022年12月31日前满足加注条件的医师,重新申请附条件加注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时,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精神科专业基地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或进修,并考核合格。
本方案印发后满足加注条件、拟申请加注的医师,应在满足条件之日起2年内提出加注申请;逾期未申请加注的,重新申请附条件加注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时,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精神科专业基地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或进修,并考核合格。
四、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医师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附条件注册执业范围,申请同时需提交符合以上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原注册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在20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附条件注册手续,在临床类别医师《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后加注“精神卫生专业”,中医类别医师加注“(精神)”字样(其中,中医医师加注“中医专业(精神)”,中西医结合医师加注“中西医结合专业(精神)”,壮医医师加注“中医(壮医)专业(精神)”,其他民族医医师加注相应“(精神)”),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医师执业注册信息系统。
五、申请材料
(一)所有申请附条件加注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的医师,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本人医师执业证书;
3.《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二)根据申请加注条件不同,提供以下材料:
1.临床类别医师符合本方案“申请条件”中临床类别医师第1项条件的,需提交毕业证书、学信网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中国高等教育学位在线验证报告》等更高一级学历证明。
2.中医类别医师符合本方案“申请条件”中中医类别医师第1项条件的,需提交主要执业机构出具的工作证明。
3.临床类别医师符合本方案“申请条件”中临床类别医师第2、3项条件,以及中医类别医师符合本方案“申请条件”中中医类别医师第2、3、4项条件的,需提交主要执业机构出具的工作证明、培训证书或进修证明、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考核合格证明。
4.经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或同意开展的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合格的,需提交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合格证书》。
5.符合本方案“申请条件”中第(三)类条件的,需提交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精神科专业基地出具的培训证书或进修证明、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考核合格证明。
6.在2022年12月31日前满足加注条件的,或按照“三、培训、进修、考核要求”第(三)点逾期未申请加注的,重新申请附条件加注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时,还需补充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精神科专业基地出具的精神科培训证书或进修证明、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考核合格证明。
六、管理要求
(一)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加注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医师的管理,保障其在精神(心理)科门诊、病房等工作时长及工作量。对未实际开展精神(心理)科临床工作的医师,应及时予以注销对应执业范围。
(二)根据原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变更或增加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的通知》,在县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非精神专科的专科医院精神科门诊以及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加注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依法依规变更执业地点后,可在全自治区上述医疗卫生机构适用,不再按照“六、管理要求”第(一)点考核工作时长及工作量。变更执业地点至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不含县级)及县级精神专科医院的医师,在第二年按“六、管理要求”第(一)点考核工作时长及工作量。
(三)综合工作需求和个人意愿,鼓励医师申请全职转岗精神(心理)科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未全职转岗的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医师,鼓励在原有岗位开展相关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
(四)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落实质量控制要求,强化医务人员培养培训,确保精神科以及其他临床科室的医疗质量和安全。
(五)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医师晋升职称时,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注册专业或精神卫生专业,原则上应选择与现从事工作相一致的专业进行申报。
(六)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医师获取麻精药品处方权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在医疗机构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的医师原则上不得注册第三个执业范围。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精神科从业医师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4〕605号)第二项条件的,按该文件执行。
附件: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精神科专业广西基地名单
附件
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精神科专业
广西基地名单
(截至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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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所在地市 |
机构名称 |
|
1 |
南宁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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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南宁市 |
广西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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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南宁市 |
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三医院 |
|
4 |
柳州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脑科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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