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 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委托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计生监督局开展部分执法工作的公告
2025年12月29日 来源:贵州卫健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及《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委托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计生监督局在委托事项范围内组织实施有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部分专业性、技术性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现将委托协议内容予以公告。
一、委托事项
(一)受委托单位接受委托机关委托行使依法应由贵州省卫
生健康委员会、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行政处罚事项除外。委托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 .对涉及医疗、预防、保健违法行为的处罚;
2 .对涉及职业卫生、放射卫生违法行为的处罚;
3 .对涉及精神卫生违法行为的处罚;
4 .对涉及献血采供血违法行为的处罚;
5 .对涉及传染病防治违法行为的处罚;
6 .对涉及母婴保健违法行为的处罚;
7 .对涉及中医药违法行为的处罚;
8 .对涉及公共场所卫生违法行为的处罚;
9 .对涉及学校卫生违法行为的处罚;
10 .对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违法行为的处罚;
11 .对涉及消毒产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12.对涉及人类辅助生殖、人类精子库违法行为的处罚;
13.对涉及饮用水卫生违法行为的处罚;
14.对涉及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15.对涉及保健用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16.对涉及人体器官移植违法行为的处罚;
17.对涉及戒毒治疗违法行为的处罚;
18.对涉及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9.对涉及大型医用设备违法行为的处罚;
20.对涉及抗菌药物违法行为的处罚;
21.对涉及托育服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22.对涉及医疗技术违法行为的处罚;
23.对涉及医技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受委托单位接受委托机关委托开展依法应由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实施的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工作。委托的行政检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 .关于医疗、预防、保健的行政检查;
2.关于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行政检查;
3.关于精神卫生的行政检查;
4 .关于献血采供血的行政检查;
5 .关于传染病防治的行政检查;
6 .关于母婴保健的行政检查;
7 .关于中医药的行政检查;
8.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的行政检查;
9 .关于学校卫生的行政检查;
10.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行政检查;
11.关于消毒产品的行政检查;
12.关于人类辅助生殖、人类精子库的行政检查;
13.关于饮用水卫生的行政检查;
14.关于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的行政检查;
15.关于保健用品的行政检查;
16.关于人体器官移植的行政检查;
17.关于戒毒治疗的行政检查;
18.关于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等的行政检查;
19.关于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检查;
20.关于抗菌药物的行政检查;
21.关于托育服务的行政检查;
22.关于医疗技术的行政检查;
23.关于医技人员的行政检查。
(三)委托对上述两类执法事项范围对应的全省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领域执法工作开展督促指导,承担专业性、技术性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限于以下事项:
1.督促指导全省各市(自治州)开展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一案三查”工作;
2.对全省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案件开展办案质量抽查;
3.对全省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领域年度执法工作开展执法质量评价。
(四)委托机关与受托单位协商一致临时委托的法律、法规、规章允许委托的其他事项。
以上委托事项,在委托期限内法律、法规、规章有调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最新规定为准。
二、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2025年6月1日至2030年5月31日。委托期限届满可另续签委托协议,如未续签,委托事项即行终止。
三、委托机关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监督受委托单位开展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对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纠正,必要时可终止委托。
2.审查受委托单位提交的执法报告、案件材料,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使最终决定权。
3.依法撤销受委托单位超越委托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执法行为。
(二)义务
1.提供执法所需的业务指导,组织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执法培训。
2.承担因委托执法产生的法律责任,为受委托单位提供必要的执法保障(如经费、装备等)。
3.及时通报委托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情况。
四、受委托单位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在委托范围内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根据不同执法范围选择以委托机关之一、之二或全体名义开展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及相关执法监督工作;执法文书签发、用印按照委托机关文件签发、用印规定办理。
2.获得委托机关的业务指导、培训及执法支持,提出执法工作建议。
(二)义务
1.严格在委托事项和权限内执法,不得转委托;向委托机关报告执法情况,包括案件重大事项、有关数据统计等。
2.严格依法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和处罚裁量,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程序,规范使用执法文书,建立执法档案并妥善保存。
3.配合委托单位做好针对行政执法行为的信访投诉回复、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应诉等相关工作。
4.执法人员需具备相应资质、持证上岗,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保守执法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国家机关要求披露的除外。
5.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执法过错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其他约定
1.委托期间,受委托单位因违法执法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委托机关可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追偿。
2.双方应定期沟通执法情况,共同研究解决执法中的问题;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贵州省有关规定执行。
3.本协议一式四份,委托机关和受托单位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5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