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经典押分试题十九

2020年09月04日 来源:来学网

        2020年中级会计资格考试于2020年9月5日至7日举行,目前已经入最后冲刺阶段,来学小编整理了2020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经典押分试题,在此预祝每位考生在接下来的考试里都能取得满意的成绩。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一定事由发生的抗辩,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该类事由有(  )。

  A.票据债务人为无行为能力人

  B.票据债务人的签章被他人假冒

  C.票据背书不连续

  D.票据上未记载出票地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BC:均属于对物抗辩的情形;(2)选项D:出票地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上未记载出票地,并不属于对物抗辩的情形。

  【例题·多选题】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有(  )。

  A.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

  B.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

  C.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

  D.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

  【答案】ABCD

  【解析】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①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②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③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④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⑤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⑥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増加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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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多选题】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获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况未通知第三者或者通知到达第三者前,第三者在被保险人已经从保险人处获赔的范围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保险人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保险人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C.保险人就相应保险金主张被保险人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保险人就相应保险金主张被保险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答案】AC

  【解析】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获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况未通知第三者或者通知到达第三者前,第三者在被保险人已经从保险人处获赔的范围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就相应保险金主张被保险人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采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支付货款,后乙公司以自己为付款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甲公司,因甲公司欠丙公司货款,故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持票向乙公司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乙公司以甲公司未供货为由拒付,经查,丙公司对甲公司未供货不知情。下列关于乙公司的拒付主张是否成立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不成立,因丙公司为善意持票人,乙公司不得以对抗甲公司的抗辩事由对抗丙公司

  B.成立,因甲公司未供货,乙公司当然可拒绝付款

  C.不成立,因甲公司已转让该汇票并已退出票据关系

  D.成立,因丙公司与乙公司并无合同关系

  【答案】A

  【解析】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例题·判断题】2019年1月10日,甲为其房屋购买了财产保险,4月1日将该房屋转让给乙,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4月10日该房屋因地震毁损灭失,乙向保险公司主张行使甲的权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答案】×

  【解析】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转让或被继承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或继承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承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主张行使被保险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例题·判断题】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标的受让人以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为由,主张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答案】√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电动工具,2018年6月,甲公司发生如下事项:

  (1)6月3日,购入一批钢材,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80万元、增值税额12.8万元。

  (2)6月11日,处理一批下脚料,取得含税销售收入3.48万元。

  (3)6月23日,因管理不善,当月购进的钢材部分被盗,不含税金额12万元。

  已知:甲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在当月抵扣,甲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甲公司当期购入钢材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全额扣除?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2】甲公司销售下脚料应纳的增值税税额是多少万元?

  【答案】

  1.甲公司当期购入钢材的进项税额不能全额扣除。根据规定,当月购进的钢材因管理不善被盗的部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购入钢材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2.8-12×16%=10.88(万元)。

  2.销售下脚料应纳增值税=3.48÷(1+16%)×16%=0.48(万元)。

  【考点】承兑+追索权

  甲公司购买乙公司价值30万元的办公用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张A银行为付款人、票面金额为30万元的定日付款汇票。乙公司收到汇票后,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予以承兑。

  后乙公司为偿付所欠丙公司30万元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背书时记载“禁止转让”字样。丙公司购买原材料时,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于该汇票付款期限届满时,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并作成拒绝付款证明交给丁公司。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解答】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A银行)不得以其与出票人(甲公司)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2)丁公司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简要说明理由。

  【解答】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出票人)、A银行(承兑人)、丙公司(前手)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但是,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乙公司)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丁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考点】保证+追索权

  2010年3月8日,某食品厂向某面粉厂购买面粉20吨,货款共计12万元。同日,食品厂向面粉厂出具了以自己为出票人、其开户行A银行为付款人、面粉厂为收款人、票面金额为12万元的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一张,并在该汇票上签章。

  3月20日,面粉厂向某机械厂购买一台磨面机,价款为12万元,因此欲将其所持汇票背书转让给机械厂。机械厂要求对该汇票提供票据保证,鉴于养鸡场欠面粉厂12万元货款,于是面粉厂请求养鸡场提供担保。后养鸡场在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

  3月27日,面粉厂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机械厂。4月2日,机械厂持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食品厂经营状况不景气、即将解散为由拒绝付款,并作成退票理由书交给机械厂。机械厂欲行使追索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例中,谁是被保证人?简要说明理由。

  【解答】出票人食品厂为被保证人。根据规定,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在本题中,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出票人食品厂为被保证人。

  (2)本案例中,保证日期为哪一天?简要说明理由。

  【解答】2010年3月8日为保证日期。根据规定,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在本题中,出票日期2010年3月8日为保证日期。

  (3)机械厂可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

  【解答】机械厂可向食品厂、面粉厂、养鸡厂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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