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考点: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020年02月17日 来源:来学网

(一)征税范围的具体固定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征税
【注意】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出让国有土地不征税。

房地产继承、赠与不征
【注意】赠与行为特指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和公益性赠与。

出租不征

房地产抵押1.抵押期不征
2.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房地产抵债,征税

房地产交换征税
【提示】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免征,但属于征税范围。

合作建房1.建成后自用,暂免
2.建成后转让,征税

代建房不征

房地产重新评估增值不征

(二)企业改制重组的契税政策

1.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2.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注意】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5.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企业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再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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