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点】2020年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章节考点:行政法规

2019年11月19日 来源:来学网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行政法规法律是指由国务院通过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以国务令的形式予以公布。与建设工程监理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内容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工程质量保修期限。

  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工程发包。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2)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委托建设工程监理。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

  (4)工程施工阶段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3)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5)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2018-57】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有( )。

  A.不使用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B.责令改正工程质量问题

  C.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D.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E.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正确答案』ACE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内容。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包括:(1)工程发包;(2)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3)委托建设工程监理;(4)工程施工阶段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5)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参见教材P31~32。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2018-58】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有( )。

  A.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B.有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C.有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D.有工程造价结算报告

  E.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正确答案』ABE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内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参见教材P31。

  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工程承揽。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勘察设计过程中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设计单位还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设计单位还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2016-57】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包括( )。

  A.将工程概算控制在批准的投资估算之内

  B.设计方案先进可靠

  C.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D.除有特殊要求的,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E.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正确答案』C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内容。选项AB不属于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选项C,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选项D,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选项E,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参见教材P32。

  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工程承揽。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禁止借、被借】

  (2)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施工单位还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质量检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4.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承揽。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2)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2018-1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B.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图有差错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

  C.监理单位将施工单位现场取样的试块送检测单位

  D.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内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参见教材P33。

  5.工程质量保修

  (1)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017-15】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的保修期,应自( )之日起计算。

  A.工程竣工移交

  B.竣工验收合格

  C.竣工验收报告提交

  D.竣工结算完成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内容。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参见教材P33。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2)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法定的最低,双方约定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否则无效】

  【2017-59】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的说法,正确的有( )。

  A.房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B.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

  C.供热系统为2个采暖期

  D.电气管道工程为3年

  E.给排水管道工程为3年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内容。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参见教材P33。

  6.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质量事故报告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017-16】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在( )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A.4

  B.8

  C.12

  D.24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内容。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参见教材P33。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内容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相关事宜。

  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提供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禁止行为。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合同工期、合理工期】

  (3)安全施工措施及其费用。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4)拆除工程发包与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2017-18】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属于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的是( )。

  A.定期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B.现场监督施工机械安装过程

  C.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D.编制工程概算时确定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内容。选项A、C属于施工单位安全责任,选项B属于施工机械设施安装单位安全责任;选项D属于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参见教材P34。

  3.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工程承揽。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管全面、定制度、找钱】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具体、抓落实、花钱】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如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3)安全生产管理费用。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4)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施工单位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应当立即制止。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ABC证】。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6)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②土方开挖工程;

  ③模板工程;

  ④起重吊装工程;

  ⑤脚手架工程;

  ⑥拆除、爆破工程;

  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上述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7)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8)施工现场卫生、环境与消防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2016-58】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满足现场卫生、环境与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包括( )。

  A.做好施工现场人员调查

  B.将现场办公、生活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

  C.提供的职工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符合卫生标准

  D.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E.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正确答案』BC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内容。施工现场卫生、环境与消防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参见教材P36。

  (9)施工机具设备安全管理。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0)意外伤害保险。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2018-1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施工单位安全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B.应当为施工现场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C.将安全生产保护措施报有关部门备案

  D.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内容。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参见教材P35。

  【2018-60】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属于施工单位安全责任的有( )。

  A.拆除工程施工前,向有关部门报送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B.列入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所需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C.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D.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E.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正确答案』BC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内容。选项A属于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参见教材P35~36。

  【2018-6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中,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的分部分项工程有( )。

  A.深基坑工程

  B.脚手架工程

  C.地下暗挖工程

  D.起重吊装工程

  E.拆除爆破工程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内容。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上述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参见教材P36。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内容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事故报告的程序和内容及调查处理相关事宜。

  1.生产安全事故等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及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质量事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018-1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某生产安全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该生产安全事故属( )。

  A.特别重大事故

  B.重大事故

  C.严重事故

  D.较大事故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内容。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及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参见教材P37。

  2.事故报告

  (1)事故报告程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h。

  (2)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3.事故调查处理

  (1)事故调查组及其职责。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事故调查组应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2018-6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部门应逐级上报事故情况,事故报告内容包括( )。

  A.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B.事故发生的现场情况

  C.已采取的措施

  D.事故发生的原因

  E.事故发生的性质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内容。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参见教材P38。

  (四)《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内容

  1.招标

  (1)招标范围和方式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1)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不只一家可选,但可选不多】

  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2018-16】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情形是( )。

  A.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B.需向原中标人采购,否则影响施工

  C.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

  D.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投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参见教材P40。

  2)可以不招标的项目。除《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①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只有一家可选】

  ②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③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④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⑤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2)招标文件与资格审査

  1)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2)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3)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4)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质疑。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5)资格预审文件的提交。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6)资格预审的实施。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3)招标工作的实施

  1)禁止不合理地限制投标。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①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③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④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⑤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⑦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3)两阶段招标。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4)投标有效期。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5)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6)标底及投标限价。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7)终止招标。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投标

  (1)禁止性行为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投标文件的撤回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3)投标文件的拒收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4)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相关投标均无效。【只能出现一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5)属于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的情形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②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③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④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⑤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被抓住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推测有行为】

  【2016-59】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应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有( )。

  A.互相借用投标保证金

  B.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编制

  C.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账户转出

  D.投标文件出现异常一致

  E.有相同的类似工程业绩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参见教材P43。

  2)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①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②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③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④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⑤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⑥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行为人:一个是招标人、一个是投标人】

  3)弄虚作假。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如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投标人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包括:

  ①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②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③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④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⑤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都是假的】

  3.开标、评标和中标

  (1)开标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2)评标

  1)评标委员会组成。除《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2)评标要求。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1/3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3)投标的否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①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②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③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④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⑤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⑥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⑦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4)投标文件的澄清。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3)中标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1)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2)中标候选人公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中标人的确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4)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5)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6)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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