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章节解读:第七章

2019年09月03日 来源:来学网

第一节 税务管理

  1.税务登记管理

  (1)税务登记申请人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②其他纳税人

  ③扣缴义务人——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注意】无需办理的情形: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

  (2)税务登记主管机关——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

  ①管辖:属地管理

  ②登记方法: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有条件的城市,实行“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

  ③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就登记管辖发生争议——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3)“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2018年调整)

  ①“营业执照”是企业唯一的“身份证”

  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企业的唯一身份代码

  2.账簿和凭证管理

  (1)账证设置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l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2)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及期限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第二节 税款征收与税务检查

  1.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根据实际账目征收)

  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和如实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2)查定征收(依据正常条件下的生产能力征收)

  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簿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3)查验征收(按照市场一般销售单价征收)

  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4)定期定额征收

  适用于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小型个体工商户

  2.应纳税额的核定与调整

  (1)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核定方法

  ①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②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③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3.税收征管措施

  (1)责令缴纳

  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责令限期缴纳

  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万分之五

  滞纳天数:税款法定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至税款实际缴纳之日

  ②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核定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③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

  ④纳税担保人未按期缴纳所担保的税款——责令限期缴纳

  (2)责令提供纳税担保(抵押、质押、保证)

  ①具体情形:

  (a)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b)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c)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②担保范围:税款、滞纳金、实现税款和滞纳金的费用

  (3)税收保全措施(纳税人拒绝提供担保或无力提供担保)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③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

  (a)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b)单价5000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4)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①前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②批准程序: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③具体措施:

  (a)强制扣款;(b)拍卖变卖(适用情形,p304)

  ④除外情形:

  (a)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b)单价5000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5)阻止出境(个人纳税人、单位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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