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章节解读:第三章

2019年09月03日 来源:来学网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1.内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2.支付结算的主体

  (1)银行: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提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单位和个人:当事人

  3.法律依据

  (1)《票据法》

  (2)《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3)《支付结算办法》

  (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5)《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6)《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二、支付结算的工具

  1.“三票一卡”

  (1)汇票

  (2)本票

  (3)支票

  (4)银行卡

  2.结算方式

  (1)汇兑

  (2)托收承付

  (3)委托收款

  (4)商业预付卡

  (5)国内信用证

  (6)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

  三、支付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四、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

  3.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1)票据的伪造与变造:票据的伪造仅限于“签章”;票据的变造是指对“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如出票日期)加以改变。

  (2)不得更改的票据事项: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3)法人签章: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票据和结算凭证填写规范

  (1)收款人名称:记载全称或规范化简称(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

  (2)出票日期:

  ①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②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3)金额: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①基本存款账户

  ②一般存款账户

  ③专用存款账户

  ④临时存款账户

  ⑤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提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例外: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原基本存款账户已撤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作为“基本存款账户”管理。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以自然人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核准类账户和备案类账户

  (1)核准类账户——需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才能开立

  ①基本存款账户

  ②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③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④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

  ⑤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

  (2)备案类账户——无须核准,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即可

  ①一般存款账户

  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③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程序

  (1)存款人申请,填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提示1】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应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提示2】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应加盖申请人个人签章。

  (3)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核或备案:

  ①核准类账户——银行审查后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核准,核准开立的,颁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解释】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行政许可文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有效证明。开户许可证有正本和副本之分,正本由“申请人”保管,副本由“申请人开户银行”留存。

  ②备案类账户——银行经审查符合开立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备案类账户的变更和撤销,也应于“2个工作日”内报备。

  (3)银行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4)银行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存款人为单位的,预留签章为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三节 票据

  一、票据关系的当事人

  1.票据关系的基本当事人

  票据关系的基本当事人是指票据一经成立即已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指票据已经成立,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人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如背书 人、保证人、承兑人。

  二、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种类

  (1)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权利

  (2)追索权——第二顺序权利

  2.票据权利的取得

  (1)取得原则:必须支付对价;取得票据的手段合法。

  (2)取得方式:

  ①因出票人签发而取得;

  ②接受背书转让而取得;

  ③因税收、继承、赠与而无偿取得。

  (3)取得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①票据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②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上述情形恶意取得票据;

  (4)无偿取得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第四节 银行卡

  一、银行卡的分类

  1.银行卡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借记卡。

  2.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须交存备用金)。

  3.借记卡的主要功能包括消费、存取款、转账、代收付、外汇买卖、投资理财、网上支付等,按功能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和储值卡。

  4.银行卡按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

  5.银行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个人卡。

  6.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二、银行卡账户和交易

  1.银行卡的申领

  (1)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发卡银行“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度,要求其提供担保。

  (2)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

  2.人民币卡账户的使用

  (1)单位人民币卡账户和外币卡账户

  ①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②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2)个人人民币卡账户和外币卡账户

  ①个人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②个人外币卡账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者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存入。

  3.销户

  (1)销户的前提条件: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

  (2)销户后的账户资金处理: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3)发卡行受理注销之日起45日后,被注销信用卡账户方能清户。

  2.银行卡交易

  (1)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也不得支取现金。

  (2)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

  ①持卡人通过ATM机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日每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

  ②持卡人通过柜面办理现金提取业务、通过各种渠道办理现金转账业务以及现金充值业务的每日限额,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约定。

  ③发卡机构不得将持卡人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持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

  (3)借记卡交易

  ①借记卡持卡人通过ATM机取款每卡每日限额为2万元人民币。

  ②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 000元人民币。

  (4)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优惠待遇

  ①免息还款期待遇

  银行记账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

  ②最低还款额待遇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的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以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第五节 网上支付

  一、网上支付

  1.网上支付的主要方式有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

  2.企业网上银行子系统的主要业务功能

  (1)账户信息查询

  (2)支付指令(支付指令业务能够为客户提供集团、企业内部各分支机构之间的账务往来,同时也能提供集团、企业之间的账务往来,并且支持集团、企业向他行账户进行付款)。

  (3)B2B网上支付(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

  (4)批量支付(能够为企业客户提供批量付款、代发工资、一付多收等批量支付功能)。

  3.个人网上银行子系统的主要业务功能

  (1)账户信息查询

  (2)人民币转账业务

  (3)银证转账业务

  (4)外汇买卖业务

  (5)账户管理业务

  (6)B2C网上支付(商业机构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

  二、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的两类模式

  (1)金融型支付企业。以银联商务、快钱、拉卡拉等为典型代表的独立第三方支付模式,不负有担保功能,仅仅为用户提供支付产品和支付系统解决方案,侧重行业需求和开拓行业应用,是立足于企业端的金融型支付企业。

  (2)互联网支付企业。以支付宝、财付通等为典型代表的依托于自有的电子商务网站并提供担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模式,以在线支付为主,是立足于个人消费者端的互联网型支付企业。

第六节 结算方式和其他支付工具

  一、汇兑

  1.汇款回单和收账通知

  (1)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经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2)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2.汇兑的撤销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二、托收承付

  1.托收承付的金额起点

  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每笔金额起点是10 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是1 000元。

  2.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

  (1)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2)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3)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3.托收承付的暂停办理

  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所有的)向外办理托收。

  4.承付期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自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次日”起计算(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

  “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计算。

  5.付款人拒绝付款的理由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对以下情况可以向银行提出全部或者部分拒绝付款:

  ①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者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②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③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④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⑤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⑥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⑦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错误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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