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备战】2018年司法考试(法考)案例分析模拟题及答案(10)

2018年01月24日 来源:来学网

  一、简答题
  1. 简述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
  【参考答案】犯罪,指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它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而其他违法行为则不具备这样三个基本特征。对其他违法行为来说,虽然也有一些社会危害性,但没有达到象犯罪这样严重的程度,它们并不触犯刑律,也不应受刑罚处罚,而是就根据其所违反的有关非刑事法律予以适当的处罚。所以,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也是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标志。

  2.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参考答案】犯罪构成是建立在犯罪概念基础上的,它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概念回答的问题是: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属性?犯罪构成则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它的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要件?也就是说,它所要解决的是成立犯罪的具体标准、规格问题。通过犯罪构成要件的总和,具体说明什么样的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律的,因而是应受刑罚处罚的。可见,犯罪概念的各个基本属性是通过犯罪构成来具体说明的。犯罪概念是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而犯罪构成则是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具体标准。

 

  二、论述题
  1. 试述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基本特征。
  【参考答案】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我国刑法之所以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因为该行为危害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给社会造成危害,就不可能构成犯罪,更不可能加以惩罚。如果某种行为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能认为是犯罪。因此,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程度,也不构成犯罪。
  (2)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法律上的表现,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但并非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有为刑法所禁止,并具有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即达到了一定严重程度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民事、经济和行政的违法行为,只能适用有关法律加以调整,而不能适用刑法,认定为犯罪。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犯罪行为同其他违法行为一样,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则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应受刑罚处罚也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受刑罚处罚,就意味着不是犯罪。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不可分割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而其他两个特征是由社会危害性派生出来的。正由于三者存在着这样的关系,所以它们都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2. 试述我国犯罪构成概念的基本属性。
  【参考答案】我国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1)犯罪构成是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是包括许多要件的,这些要件的总和就形成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每一具体罪,都有它自己的犯罪构成。每种具体犯罪构成,都是一系列要件的总和。所谓“总和”,就是说这些要件是有机统一的、缺一不可的整体。
  (2)任何一个犯罪都有可以由许多事实来说明,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有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构成与案情这两个概念虽有联系,但不是同一意思。犯罪构成是案情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基本的案情;然而,还有些案件情况不一定是犯罪构成要件。
  (3)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具备的诸要件,是由我国加以规定或者包含的。也就是说,事实特征必须经过法律选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在立法者看来,这些要件的综合,正是说明该行为成立犯罪所不可缺少的条件。

 

  三、案例分析题
  1.某甲因与女青年某丙通奸而曾向其妻某乙提出离婚。某日,甲与乙发生争吵扭打,被人劝开后,乙当着甲的面服下慢性毒药。甲见状不睬不理,当晚外出看电影至深夜12时许,又到附近小酒店喝酒,尔后去另屋睡觉。延至次日上午,乙终因毒力发作死亡。
  问:对本案行为人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2.1997年8月21日上午,张某(男,22岁,个体户)将所骑摩托车停放在一百货大楼门前的便道上。板车工人于某(男,59岁)为该百货大楼拉货,将板车拉到百货大楼门前时,见摩托车占了他常用的地方,即将摩托挪开。张见后不允,张、于二人因此发生争吵。争吵中,于碰倒了摩托车,张立即用力向于的胸部左侧打了一拳,于即仰面倒在路上,当即于蹬腿、翻白眼、小便失禁。在周围观众的协助下,张送于到医院,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作尸体解剖查明:(1)死者于某患有高度血管粥样硬化,形成夹层动脉瘤,因瘤子破裂,引起大出血,心血管堵塞死亡。(2)死者胸部左侧有皮下出血,符合被拳击伤的情况。这拳击可使夹层动脉瘤破裂。
  问: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与于某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1998年4月21日中午12时30分,佟某(女,1983年4月20日生,中学生)骑自行车由学校回家。当经过郊东坝时,因下坡车速较快,佟的自行车将同向行车的59岁的老农伍某的右踝关节撞伤,佟因此从车上摔下来又压在伍的身上。佟当即爬起来抱扶伍,因抱不动,后在过路人的帮助下将伍送到医院救治。但因伍后脑受外部强力震动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3时20分死亡。
  问:对本案被告人佟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4.徐某(男,21岁,系某工厂漆工组工人)于1989年1月24日上午,在漆工组组长刘某带领下,在礼堂铲地板上的老漆。刘用“脱漆溶剂”涂刷在地板上,用以溶化老漆。10多分钟后,地板上的老漆浮起来,两人进行铲漆,老漆被铲后,刘又用些“脱漆溶剂”涂在地板上,以便清洗。此时休息。刘离去,徐用打火机点烟吸时,心想试试“脱漆溶剂”会不会燃烧?徐于是捡起了沾有“脱漆溶剂”的纱布用火去点,顿时燃起烧手,慌忙甩掉着火的纱布,火沿着地板上的“脱漆溶剂”越烧越旺,未能及时扑灭,结果大火将礼堂烧毁,损失公共财物价值10余万元。
  问:在本案中,徐某的主观罪过形式是什么?
  5.肖某因其丈夫长期患病,久治不愈造成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便由嫌弃进而产生杀夫的恶念。某日晨,肖煮了两碗面条,在其中份量较少又没有鸡蛋的一碗内投下“1605”农药,放在灶台上,并向儿子说“锅里放有鸡蛋的面条是给你吃的,灶台上的那一碗是给你爸爸吃的,千万别弄错了。”说完后,便外出挑水去了。其子因肠胃不舒服,见锅里那碗面多,又有鸡蛋,怕吃不完,便把灶台上少的一碗吃了。当肖返回家时,其子已中毒身亡。肖见自己毒死了儿子,心里十分难受。
  问:在本案中,对肖某的主观罪过形式应当如何确定?
  【参考答案】
  1.答:在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犯罪。这是因为,他的行为在客观上完全符合不作为犯罪的三个条件:(1)甲在其妻服毒的情况下负有特定的作为即采取抢救措施的义务,这一特定的作为义务,主要来源于其先行的与他人通奸的不法行为及与其妻争吵扭打的行为,也与我婚姻法关于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规定和精神相关联,因为扶养是以被扶养者生命的存在为前提的。(2)甲在具备法定的作为义务、客观上要求他实施而又能够实施抢救行为的情况下,却没有及时履行这一作为义务,因而他具备了不作为行为。(3)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导致了其妻死亡结果的未能避免,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因果关系齐备,就构成了甲负不作为犯罪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2.答:张某的行为与于某的死亡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断,而不能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认识到为转移。于虽然患有高度血管粥样硬化,并形成夹层动脉瘤的疾病,但却能照常生活、工作;就是由于张的拳击才致于血管内的瘤子破裂,引起大出血,最终导致于心血管堵塞死亡。可见,张未曾认识到自己一拳会致于死亡,但其这一行为在当时的特定条件下符合规律地引起了于死亡这一结果的发生。
  3.答:在本案中,对佟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作无罪处理。这是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等八种严重故意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在本案中佟某的年龄只有15岁,对伍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是基于过失,不符合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的八种犯罪的要求,因此,对于佟某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4.答:徐某用打火机点燃沾有“脱漆溶剂”的纱布,结果引起火灾,造成价值10余万元的公司财物被烧毁,其主观罪过形式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因为徐作为工厂漆工组的工人,应当知道油漆以及“脱漆溶剂”等物品属于易燃物品,一旦着火将会造成严重后果,但他由于疏忽大意,误认为“脱漆溶剂”可能不会燃烧,因此用火去试,结果将沾有“脱漆溶剂”的纱布点燃,当火燃烧时,慌忙将着火的纱布扔掉,结果又引燃了地板上的“脱漆溶剂”,造成火灾。徐应当预见到自己点火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不是意外事件。同时,虽然徐点火是故意的,但他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火灾,更谈不上希望或者放任火灾的发生,因此,徐的行为也不是故意犯罪。
  5.答:肖某对于其子误食有毒的面条而死亡,在主观上应属于过于自信过失的心理态度。这是因为,(1)肖某对于自己在面条中投毒的行为可能会毒死其子是已经预见到了,因此,她才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来防范。(2)肖某虽然已经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毒死其子,但她却轻信能够避免,认为其子不会误食有毒的面条。这表现为她一方面口头告诉了其子该吃哪一碗,不该吃哪一碗;另一方面将二碗面条也分别放在不同的地方,以防其子端错了。(3)当其子中毒死亡这一结果发生后,肖心里十分难受,这也说明其子的死亡是违背肖意愿的,肖对其子可能被毒死并不是采取听之任之、放任不管的态度,只是由于过高地估计了自己所采取的预防措施,以致造成其子中毒死亡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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