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备战】2018年司法考试(法考)案例分析模拟题及答案(8)

2018年01月24日 来源:来学网

 【案例一】
  宗伟系某市一位个体老板,一日晚,宗伟酒后带云小姐回住处嫖宿,发生关系后,因云小姐嫌其付费少而发生争执,宗伟便卡住其颈部,致其窒息。宗伟以为云小姐已死,遂往其住处附近的区法院投案,称自己杀了人。区法院值班人员告诉宗伟,法院不受理杀人案,让他去公安局。宗伟在去公安局的路上,
  想到杀人要偿命,便乘出租车逃往外地。云小姐苏醒后,敲开宗伟邻居的门,邻居立即1;1J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公安局的值班人员问:“人死了没有?”得知人没死后,值班人员便说:“知道了,等上班后处理。”后云小姐多次
  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答复说,只有抓到嫌疑人才能立案,遂决定不立案。云小姐又告到检察院,检察院则建议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置之不理;卫、云小姐只好向法院起诉,法院又让云小姐找公安机关。

  【问题】本案中哪些地方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参考答案】
  1.法院的错误:
  (1)本案中,法院值班人员不接受宗伟的投案,让他去公安局的做法是错误的。法院应当先接受F来,然后移送公安机关。
  (2)本案中,法院值班人员未对宗伟采取紧急措施,致其逃走错误。法院应当先对宗伟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公安机关。
  (3)本案中,法院不接受云小姐的起诉让其找公安机关的做法是错误的。对云小姐的起诉,区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公安机关的错误:
  (1)本案中,公安局的值班人员对报案电话处理错误。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并采取紧急措施。
  (2)本案中,公安机关以没有抓到嫌疑人为由决定不立案错误。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只要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应当立案。
  (3)本案中,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置之不理错误。公安机关应当向检察院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接受检察院的监督。
  3.检察院的错误:
  本案中,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立案错误。如果检察院认为应当立案,则应当向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局应当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 7日内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检察院,检察院认为公安局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案例二】
  郑怡人,女,20岁。方艳香,女,17岁。郑、方—二人以去缅甸游玩为名,多次通过体内携带海洛因回国内贩卖。后经线人举报,郑、方二人在又一次体内带毒时,被公安干警抓获。在尚未办理拘留证、搜查证的情况F,三名男警察与一名女警察对郑、方二人进行搜查,搜得美元400元、人民币3,000元以及两条金项链。随后,几名警察又对郑、方二人的人身进行检查,发现了郑、方二人的阴道与肛门内藏有用避孕套包裹着的海洛因。一位警察说:“这些证据被扣押了。”就将美元、人民币、金项链和海洛因放入一文件袋内拿走了。郑、方二人被拘留后,一名侦查人员分别对她们进行了讯问。在对郑怡人讯问时,侦查人员首先问:“你除了贩毒,还犯过什么罪?”讯问方艳香时,方艳香想让其父亲到场,侦查人员说:“法律规定汛问你时,其他人不得在场。”郑怡人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拖丁10天才安排会见。
  【问题】
  本案中哪些地方违反厂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参考答案】
  1.本案中的搜查程序有错误:
  (1)本案中,公安人员无证搜查错误。刑诉法规定,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2)本案中,公安人员搜查时,没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错误。刑诉法规定,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3)本案中,三名男警察与一名女警察对郑,方二人进行搜查错误。刑诉法规定,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4)本案中,公安人员未作搜查笔录错误。刑诉法规定,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员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如果被搜查人在逃或者其家属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2.本案中的检查程序有错误:
  (1)本案中,三名男警察与一名女警察对郑、方二人进行人身检查错误。刑诉法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本案中的人身检查不是为了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不应适用人身检查。
  (2)本案中,几名男警察对郑、方二人的人身进行检查错误。刑诉法规定,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3)本案中,公安人员未作人身检查笔录错误。刑诉法规定,人身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侦查人员和进行检查的法医或医师以及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3.本案中的扣押程序有错误,公安人员未履行任何法律手续。刑诉法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4.本案中的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有错误:
  (1)本案中,一名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错误。刑诉法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本案中,对郑怡人讯问时,侦查人员首先问:“你除了贩毒,还犯过什么罪?”错误。刑诉法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3)本案中,讯问方艳香时,方艳香想让其父亲到场,侦查人员说:“法律规定讯问你时,其他人不得在场。”错误。刑诉法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5.本案中,郑怡人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拖了10天才安排会见错误。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案例三】
  某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抢劫案审查起诉时,被害人甲某要求向人民检察院陈述意见。力、案人员认为,该案已经讯问犯罪嫌疑人乙某,并已听取辩护人和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被害人的要求也已由诉讼代理人反映,没有必要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这样也可以尽快将案件提起公诉,所以,没有听取甲某的意见。在审查起诉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证据不足,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案件后,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问题】
  1.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起诉时,应当审查哪些内容?
  2.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起诉时,是否应当听取甲某的意见?
  3.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应当遵守哪些关于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
  4.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系属于—F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在程序[: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应审查的内容包括:(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3)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4)证据是否确实、充分。(5)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6)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7)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8)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9)侦查活动是否合法。(10)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2.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因此,听取被害人及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是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和法定方法。听取意见时,应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权利。
  3.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写出补充侦查意见书,说明需要补充侦查的问题和要求。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2次。
  4.直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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