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备战】2018年司法考试(法考)案例分析模拟题及答案(7)

2018年01月24日 来源:来学网

  【案例一】
  1996年12月7日,周某(16岁)在长江旅游船上盗窃旅客梁某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3.1万元人民币。后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侦查过程中,周某提出,他要委托一名律师,并且要求在侦查期间与他的律师会见。侦查人员答复他说,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委托辩护人,侦查阶段不能委托律师。后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后的第5天,告知周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周某说,由于他是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为他提供律师,因此他不想自己花钱请,要求人民检察院为他指定一名律师。人民检察院拒绝了他的这一要求。 1997年3月,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前10日将起诉书副本送达厂周某,发现他还没有委托辩护人,于是指定该市的一名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夏某为周某辩护。1997年3月23日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周某提出夏某对案情根本不熟,完全是在应付,拒绝夏某继续为他辩护。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劝说无效,同意周某在没有律师辩护的情况下接受审判,并做出了一审判决。

  【问题】
  1.周某在侦查阶段是否有权委托律师并与律师会见?侦查人员的说法正确与否?
  2.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第5日告知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是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3.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是否有义务为周某指定辩护人?
  4.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为周某指定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是否正确,为什么?
  5.周某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法院在周某没有律师的情况下进行审判是否合法?
  【参考答案】
  1.在侦查阶段,自周某第一次被汛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周某有权聘请律师,被聘请的律师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或者通信。侦查人员的说法既有正确的方面又有错误的方面。说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委托辩护人是正确的;说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不能委托律师是错误的。
  2.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案在第5日告知,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3.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没有义务为周某指定辩护人。指定辩护只发生在审判阶段。
  4.人民法院为周某指定辩护是正确的,因为周某是未成年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5.人民法院在周某没有律师的情况下进行审判是错误的。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是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的,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案例二】
  甲某被杀,在侦查中,侦查人员收集到以下证据;
  (1)甲某之妻乙某供述,因不堪忍受甲某长期虐待,与其兄丙某预谋将甲某杀死。事发之夜,其兄趁甲某熟睡之际,用铁锤猛敲甲某的头部,致其死亡。
  (2)丙某供述,事发之夜,按照乙某给他的联络暗号,潜入甲某室内,趁其熟睡之时,用铁锤将其猛击致死。
  (3)甲某的母亲说,甲某死的那天,她外出,后听儿媳乙某讲,甲某是因不小心从楼梯跌下撞到铁锤而死的。
  (4)邻居丁某称,乙某因长期受甲某虐待,杀死甲某的可能性极大。
  (5)经法医鉴定,甲某头部两处的凹形骨折与乙某、丙某供述的情形吻合。
  【问题】
  以上:证据,属于证据分类中的哪些证据?
  【参考答案】
  (1)直接证据,原始证据,言词证据,有罪证据
  (3)直接证据,传来证据,言词证据,有罪证据
  (4)间接证据,原始证据,言词证据,有罪证据
  (5)间接证据,原始证据,言词证据,有罪证据。
  【案例三】
  王某(男,30岁,无业)因抢劫被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在向王家送达逮捕通知书时,王的父母称早巳与儿子断绝了关系,拒绝签收。送达人员没有办法只得将通知书带回。
  【问题】
  本案中公安机关送达人员的做法有什么不妥?
  【参考答案】
  送达有关诉讼文件时,收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本案中,公安人员应当将犯罪嫌疑人父母拒绝签收的逮捕通知书通过这种“留置”的方式进行送达,而不应将诉讼文件再带回。

 

  【案例四】
  金某,28岁,某市个体运输司机,因违章驾车将某机关一中巴车撞翻,致车内辛某重伤、杨某轻伤,中巴车报废,车上另外三人景某、孙某、齐某经医院检查,未发现受伤。金某被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辛某、杨某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辛某各种费用 9万元、赔偿杨某各种费用5万元。检察院曾询问某机关是否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某机关有关领导答复说,考虑到金某自己损失也不小,还得赔偿辛某、杨某的损失,反正公家也不在乎那点钱。检察院遂在提起公诉时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金某赔偿某机关因中巴车报废造成的损失4万元。某区法院在一审中,对要求赔偿辛某各种费用9万元、赔偿杨某各种费用5万元和赔偿某机关报废的中巴车4万元的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无效后,判决金某有期徒刑3年,赔偿辛某6万元、赔偿杨某3万元、赔偿某机关2万元。金某不服提出上诉,肇事时在中巴车上的景某因后来查出颅部有内伤而于此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金某赔偿景某 4万元,其余部分维持原判。执行时,二审法院发现被告人金某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遂裁定撤销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不久,辛某、杨某和景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确实的证据证明金某在外省有足够的财产,要求二审法院前往执行。二审法院认为路途遥远,无法执行,拒绝了辛某、杨某和景某的要求。
  【问题】
  本案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有哪些错误?
  【参考答案】
  1.某区法院对赔偿某机关报废的中巴车4万元的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错误,因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氏事诉讼案件不可以调解。
  2.景某因后来查出颅部有内伤而在二审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错误,因为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
  3.二审法院判决金某赔偿景某4万元错误,二审法院应当告知景某另行起诉。
  4.二审法院发现被告人金某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遂裁定撤销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错误,二审法院如果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5.辛某.杨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确实的证据证明金某在外省有足够的财产,要求二审法院前往执行,二审法院认为路途遥远,无法执行,拒绝了辛某、杨某的要求错误,二审法院可以委托金某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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