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2025年《中级会计实务》强化阶段知识点
2025年08月06日 来源:来学网【第十九章 租赁】
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知识点】
一、概述
1.基本原则
若企业(卖方兼承租人)将资产转让给其他企业(买方兼出租人),并从买方兼出租人租回该项资产,则卖方兼承租人和买方兼出租人均应按照售后租回交易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类型
企业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的规定,评估确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是否属于销售,并区别进行会计处理。
| 类型 | 处理原则 |
| 不属于销售 | 属于融资交易:一方确认金融负债、另一方确认金融资产 |
| 属于销售 | 确认转让利得或损失 |
3.相关说明
| 处理原则 | |
|
取得控制权 |
如果承租人在资产转移给出租人之前已经取得对标的资产的控制,则该交易属于售后租回交易。 |
|
未取得控制权 |
如果承租人未能在资产转移给出租人之前取得对标的资产的控制,那么即便承租人在资产转移给出租人之前先获得标的资产的法定所有权,该交易也不属于售后租回交易。 |
二、售后租回交易示例
1.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第一种类型)
| 处理原则 | |
|
卖方兼承租人 |
不终止确认所转让的资产,而应当将收到的现金作为金融负债(如:长期应付款),并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
|
买方兼出租人 |
不确认被转让资产,而应当将支付的现金作为金融资产(如:长期应收款),并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
2.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第二种类型)
| 处理原则 | |
|
卖方兼承租人 |
(1)应当按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未转让部分) (2)仅就转让至买方兼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 (未转让部分) |
|
买方兼出租人 |
根据适用的其他准则对资产购买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新租赁准则对资产出租进行会计处理。 |
| 注意事项 |
(1)如果销售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同,或者出租人未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企业应当进行以下调整:(★★) ①销售对价低于市场价格的款项作为预付租金进行会计处理; ②销售对价高于市场价格的款项作为买方兼出租人向卖方兼承租人提供的额外融资进行会计处理。 (2)承租人按照公允价值调整相关销售利得或损失,出租人按市场价格调整租金收入。 (3)在进行上述调整时,企业应当按以下二者中较易确定者进行: ①销售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异; ②合同付款额的现值与按市场租金计算的付款额的现值的差异。 |
三、特殊规定
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租赁准则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
【习题演练】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应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加上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计量使用权资产。( )
【答案】×
【解析】卖方兼承租人应当按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