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3年7月6日,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设立,公司章程规定:张某以货币认缴出资100万元,王某以房产认缴出资100万元,缴纳期限为2025年8月31日,公司经营期限20年。
2023年7月9日,王某以经评估机构认定的价值为100万元的一处房产交付给甲公司,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2024年8月10日,甲公司以市场行情变化为由,重新将王某的房产通过评估机构评定,现值为85万元,贬值15万元,并要求王某补足出资15万元。
2024年8月23日,甲公司因经营亏损,无法偿还债权人乙公司的到期债务,乙公司要求张某提前缴纳认缴的出资,张某以未届满缴纳期限为由,拒绝提前缴纳。
2024年8月30日,甲公司召开股东会议,王某以公司经营亏损、无法偿还债务为由,要求解散公司,股东会议未通过,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要求王某补足出资15万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乙公司要求张某提前缴纳出资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予受理?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