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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题 看题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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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陈某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丁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2)甲公司以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100万元出资;陈某以货币100万元出资;丙公司出资180万元,首期以原材料作价100万元出资,余额以知识产权出资,2023年12月前缴足;(3)公司不设董事会,设1名董事;(4)公司不设监事会,设1名监事;(5)股东按照1:1:1:1行使表决权。
公司设立后,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了出资,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丙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后,于2023年11月以特许经营权作价80万元缴足出资。
2025年6月,因股东之间经营理念存在诸多冲突且无法达成一致,陈某提议解散丁公司。丁公司召开股东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赞成,丙公司反对。于是股东会作出了解散丁公司的决议,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清算期间,清算组发现如下情况:
(1)由于市场行情变化,甲公司出资的房屋贬值10万元。
(2)乙公司出资时机器设备的实际价额为70万元,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100万元。清算组要求甲公司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甲公司拒绝。对于乙公司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部分,清算组要求丁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丁公司股东出资方式中的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丁公司设1名董事和1名监事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丁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拒绝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对于乙公司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部分,清算组要求丁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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