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备战】2018年司法考试(法考)案例分析模拟题及答案(2)
2018年01月24日 来源:来学网 一、简答题
1.唐律的历史地位是怎样的?
答:
(1)在中国法制史上居于重要的历史地位
第一,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完备的封建法典,为后世立法提供样本
第二,在封建法制的发展历史中,处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
(2)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第一,对亚洲许多国家立法具有示范作用,如朝鲜、日本和越南等
第二,为中华法典的典型代表
2.《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1)规定土地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
(2)规定涂改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富农
(3)规定保护土改的司法措施。对一切对抗或破坏土地法大纲规定的罪犯,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和处分
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
(1)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2)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
(3)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4)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4、明律是如何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
答:
《大明律》中专设“奸党”条,规定:
(1)“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絮乱朝政者”
(2)“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
(3)“若刑部及大小个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
以上都构成奸党罪,要受到严厉惩治:本人处死,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4、“十恶”的内容有哪些?
2、推事。
3、杂抵罪—晋朝官吏犯罪所享受的特权(1分)。即以官爵、除名、免官来抵罪的总称。(3分)。
1.“十恶”
答:
(1)最早规定在《开皇律》里
(2)由“重罪十条”发展而来。是封建社会打击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
分别是:
①谋反 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
②谋大逆 预谋毁坏皇帝的宗庙、山陵和宫阙的行为
③谋叛 预谋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
④恶逆 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⑤大道 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及造蓄蛊毒、厌魅的行为
⑥大不敬 盗窃皇帝祭祀用品或皇帝御用物
⑦不孝 控告和辱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对祖父母
⑧不睦 谋杀或卖五服以内的亲属及告夫及大功以上尊亲属的行为
⑨不义 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闻夫丧匿不举哀或服丧违礼的行为
⑩内乱 奸小功以上亲属及父祖妾等乱伦行为
二、论述题
1、试述秦律对自然资源的保护。(11分)
答:
自然资源是指未经人类加工的自然物,包括土地、矿藏、森林、水源、动植物等。(2分)秦律《田律》作了具体规定加以保护(2分)。如春天二月不准砍伐林木、不准堵塞水道。(2分)不到夏天不准取草烧灰,不准采摘发芽的植物(2分),不准捉幼兽、幼鸟和鸟卵,不准毒杀鱼鳖,到七月解除禁令(2分)。略作叙述。(1分)
2、试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相比,其中主要特点有哪些?(10分)
答:
1临时约法为限制袁世凯的权力,规定实行内阁制。政府组织大纲则实行总统制(2分)。
2为加强对袁世凯的监督,进一步扩大参议院的权力。(2分)
3为防止袁世凯破坏临时约法,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2分)
4增加了“人民”一章,这是组织大纲所没有的。(2分)
5略加说明。(2分)
3、试述明朝法律严惩贪官污吏?
答:
朱元璋深知贪官污吏是激起农民反抗斗争的重要原因,对封建国家造成严重的危害,他从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严惩贪官污吏,明律对“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般官吏80贯处绞刑;主管官吏不分首从满40贯处斩;监察官犯此罪加重二等处刑。明初对于官吏的贪污行为,惩处尤其严厉,洪武十八年,因户部侍郎郭醒桓与二司官吏共谋贪污国家粮食一案而受牵连着万人。
4、试述《中国土地法大纲》?
答:
1947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正式公布施行,共16条,内容包括:彻底废除封建半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保护民族工商业的发展,设立人民法庭,保证土改进行,重要意义,激发了人民革命热情,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解放战争胜利奠定了物质基础。
5、试述唐朝几部主要唐律制定的情况?
答:(1)唐朝先后颁布五部唐律,唐初高祖时期根据〈开皇律〉制定〈武德律〉,共12篇500条。太宗贞观年间在〈武德律〉基础上制定〈贞观律〉,这部法律比旧律在刑罚方面又减轻很多,从而为唐律奠定了基本面貌。高宗永徽年间又进行修订颂布,是为〈永徽律〉,永徽四年又颁布解释律文的〈永徽律疏〉,与律文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玄宗开元年间修订颁布了〈开元律〉。上述唐律均十二篇五百条。宣宗大中年间制定〈大中刑律统类〉,体例发生变化,共121门。
6、试述抗日民主政权〈施政纲领〉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纳〉相比较有哪些特点?
答:
抗日民主政权施政纲领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纳〉制定的历史背景不同,前者在政治上实行抗日民主统一战线原则,边区人民包括地主、资本家,只要拥护抗日,不反共,皆可参加政府工作,经济上调解各阶级之间的利益,协调各种经济成分发展的原则,不立即消灭封建地主经济。在民主与法制方面,作出了更系统、更成熟的规定,如保障人权,建立逮捕与审判制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