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练习】2018国家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练习题第六章
2018年01月19日 来源:来学网 【内容提要】
犯罪形态包括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形态、一罪与数罪形态三类。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与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状态。这里的“故意犯罪过程”,是一个假设的完整的犯罪过程。它可以分为预备与实行两个阶段。在这些不同的犯罪阶段,可能出现不同的犯罪停止形态。其中,在犯罪预备阶段,可能出现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形态;在犯罪实行阶段可能出现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形态。任何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出现,实际的犯罪过程即告结束。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种类包括:(1)犯罪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2)犯罪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其主要特征有:(1)犯罪的停止形态是实际犯罪过程的结局;(2)一个实际的犯罪过程只能有一个犯罪停止形态;(3)犯罪的停止形态之间不能互相转化。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对同一犯罪而言,其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应当是一致的,其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区别主要在于:(1)在犯罪构成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的内容之实现程度不同。犯罪既遂是实现了犯罪故意的内容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是犯罪故意的内容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内或者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实现的犯罪停止形态。(2)在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是否对犯罪客体造成刑法分则规定的侵害。对犯罪客体造成刑法分则规定的侵害的,是犯罪既遂;未造成法定的侵害的,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1)直接故意的结果犯,它以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2)行为犯,它以法定的犯罪行为完成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3)危险犯,它以行为造成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犯罪既遂的标准;(4)举动犯一着手即为犯罪既遂。举动犯包括刑法分则将预备性质的行为提升为实行行为的犯罪和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两种,它有犯罪预备、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形态,无犯罪未遂形态。在追究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时,应当注意:(1)犯罪既遂本身不是量刑情节,不能因犯罪既遂而从重处罚或者从宽处罚;(2)应当根据行为的犯罪情节和后果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定刑的幅度;(3)最后根据行为人有无量刑情节,结合刑法规定的量刑制度判处刑罚。
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其特征是:(1)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的实行而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行为是刑法总则规定的犯罪行为,不能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它只能对犯罪客体造成威胁,而不能造成实际的侵害。犯罪预备行为也不同于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是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是犯罪思想,无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2)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这一特征使它与犯罪未遂区别开来。(3)未着手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止犯罪意志及犯罪活动的因素,包括客观上不能、主观上无能力、客观上能而主观上误认为不能等情况。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其特征是:(1)已经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和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相区别的主要标志。(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即犯罪未得逞。包括:未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未完成法定的犯罪行为;未造成法定的危险状态。(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相区别的关键。犯罪未遂的类型可以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后者包括工具不能犯未遂和对象不能犯未遂)。注意:不能犯不等于迷信犯。后者对犯罪客体不可能造成任何危害或者威胁,不构成犯罪。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应当具备时空性(出现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之前)、自动性(停止犯罪出于犯罪分子的本意)、彻底性(彻底停止此项犯罪)三个特征。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应当具备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有效性(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四个特征。对于中止犯,未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其特征是:(1)犯罪主体:二个以上的自然人(每个人均符合犯罪主体的条件;如果是特殊主体才能构成的犯罪,实行犯应当具备法定的身分);二个以上的单位;自然人(有责任能力的)和单位。(2)客观要件:共同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故意支配之下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的结果、完成同一犯罪的行为。可以是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一方作为另一方不作为;可以是共同的实行行为,也可以是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帮助行为的结合。(3)主观要件:共同犯罪故意――每个人都有犯罪故意;每个人的犯罪故意的内容相同,是为了对同一犯罪客体造成侵害;行为人之间有犯意联系,认识到是与其他人共同实行犯罪。(4)客体要件:针对或者侵害的是同一客体。共同犯罪的形式包括:(1)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2)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3)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4)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中,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负刑事责任;其他主犯对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负刑事责任。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区分一罪与数罪应当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为标准。一罪的类型包括单纯的一罪、实质的一罪(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继续犯)、法定的一罪(结合犯、惯犯)、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数罪的类型包括同种数罪、异种数罪。
实质的一罪。想象竞合犯,是指实施了一个行为而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其特征是: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一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对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处断。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其特征是: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发生了法定的加重结果;对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的结果均有罪过。其种类包括:基本犯为故意,对加重的结果也是故意;基本犯为故意,对加重的结果出于过失;基本犯是过失,对加重的结果也是过失。对于结果加重犯,在处罚时应当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加重的法定刑。继续犯,是指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形态。其特征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于犯罪既遂后处于继续状态;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犯罪行为必须持续一段时间。对于继续犯,在处罚时应当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持续时间的长短是量刑的重要情节。
法定的一罪。结合犯,是指两个以上独立罪名的不同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结合成一种新罪的犯罪形态。其特征是:数个独立的具体犯罪;结合为一个新罪;结合基于刑法分则的规定。对于结合犯,应当根据刑法分则的法定刑处罚。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挥霍来源,在较长时间反复实施他一种或者几种犯罪,以养成犯罪恶习的犯罪分子及其犯罪形态。对于惯犯,在处罚时,适用刑法分则的法定刑。
处断的一罪。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构成犯罪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其特征是:连续的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触犯同一罪名。对于连续犯,应当按一罪从重处断。牵连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其特征是:必须有两个以上性质不同的犯罪行为;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对于牵连犯,应当采用吸收原则,按法定刑最重的一罪论处。也有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的。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因一个被另一个吸收,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而仅按吸收的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其特征是:有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有吸收关系(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对于吸收犯,按吸收之罪处断。
【模拟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是( )的停止形态。
A.过失犯罪
B.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C.直接故意犯罪
D.间接故意犯罪
2.故意的结果犯以( )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A.完成法定的犯罪行为
B.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
C.造成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
D.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3.甲尾随乙,正欲抢劫乙的钱包时,忽然听到有人叫他的名字,因而未能抢劫乙的钱包。甲的行为( )。
A.是抢劫罪(犯罪预备)
B.是抢劫罪(犯罪未遂)
C.是抢劫罪(犯罪中止)
D.不构成犯罪
4.甲为了抢劫乙而尾随乙,在此过程中忽然听到身后有脚步声。为避免罪行暴露,甲乃匆匆离去。其实甲是作贼心虚,他身后根本没有人。甲的行为( )。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抢劫罪(犯罪未遂)
C.构成抢劫罪(犯罪中止)
D.构成抢劫罪(犯罪预备)
5.甲为了强奸乙而尾随乙后。此后,乙于偶然中回头,甲发现乙是男子,因而打消了强奸的念头。甲的行为( )。
A.构成强奸罪(犯罪未遂)
B.构成强奸罪(犯罪预备)
C.构成强奸罪(犯罪中止)
D.不构成犯罪
6.甲尾随乙后,欲强奸乙。乙于偶然中回头,甲发现乙是其熟人,于是打消了强奸的念头。甲的行为( )。
A.构成强奸罪(犯罪未遂)
B.构成强奸罪(犯罪预备)
C.构成强奸罪(犯罪中止)
D.不构成犯罪
7.甲杀乙,致乙重伤,误认为乙已死,为毁尸灭迹,将乙掩埋。法医鉴定,乙是因窒息死亡。甲的行为( )。
A.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B.构成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C.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D.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既遂)
8.甲盗得某单位价值100万元的汽车一辆,后因害怕法律的制裁而主动将汽车还给该单位。甲的行为( )。
A.可以不以犯罪论处
B.构成盗窃罪(犯罪中止)
C.构成盗窃罪(犯罪既遂)
D.构成盗窃罪(犯罪既遂),可以参照犯罪中止处理
9.甲用枪杀乙。枪中装有6发子弹。甲朝乙开了一枪,未击中乙,即被人发现而制止。甲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的(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10.甲用枪杀乙。枪中装有6发子弹。甲朝乙开了一枪,为击中乙。在本可继续开枪杀乙的情况下,甲未继续开枪。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的(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11.甲乙二人共同开枪杀丙。甲击中丙,致丙死亡。乙未击中丙。乙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的( )。
A.犯罪既遂
B.犯罪未遂
C.犯罪预备
D.犯罪中止
12.甲教唆乙杀丙。乙正要杀丙时,甲良心发现,阻止了乙的行为。本案中,( )。
A.甲乙都应当负故意杀人罪(犯罪未遂)之责
B.甲乙都应当负故意杀人罪(犯罪中止)之责
C.甲乙都应当负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之责
D.甲应当负故意杀人罪(犯罪中止)之责,乙应当负故意杀人罪(犯罪未遂)之责
13.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犯罪分工,可以把共同犯罪分为( )。
A.一般共犯与特殊共犯
B.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
C.事前共犯与事中共犯
D.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
14.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如果拐卖妇女、儿童并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一规定属于( )的立法规定。
A.想象竞合犯
B.牵连犯
C.结果加重犯
D.结合犯
15.我国刑法第171条第3款规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170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即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编者注)。”刑法的这一规定是( )的立法例。
A.牵连犯
B.吸收犯
C.结合犯
D.结果加重犯
【参考答案】
1.C 2.B 3.A 4.D 5.B
6.C 7.D 8.A 9.B 10.C
11.A 12.D 13.B 14.D 15.A
[说明]
第3题。甲为了抢劫而尾随乙的行为是抢劫罪的犯罪预备行为,未着手抢劫的实行行为是因为有人叫他的名字,这是他意志以外的原因,故他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犯罪预备)。
第4题。甲为实施抢劫行为而尾随乙的行为是抢劫罪的犯罪预备行为,他因为发生认识错误而未能着手抢劫罪的犯罪实行行为,这是违背他的本意的,属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故他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犯罪预备)。
第5题。甲尾随乙的行为是强奸罪的犯罪预备行为。乙是男子,足以阻止其犯罪意志,构成意志以外的原因。故对甲的行为应当以强奸罪(犯罪预备)论处。
第6题。甲尾随乙是强奸罪的犯罪预备行为。甲发现乙是其熟人并不足以阻止他的强奸的犯罪意志,他打消犯罪意志是自愿的,故他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犯罪中止)。
第7题。本案的关键,是将杀人的实行行为与毁尸灭迹的行为看成一个整体,即它们所一个杀人故意支配之下的行为。甲基于一个杀人故意,实施一个杀人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以故意杀人罪(犯罪既遂)处断。
第8题。甲的行为在刑法理论界被称为“自动挽回”或者“恢复原状”。理论界对这种情形的处理意见不一。有的认为应当参照犯罪中止处理,有的认为可以参照犯罪中止处理,有的认为不能按照犯罪中止处理,有的认为应当按照犯罪既遂处理。编者认为,行为人有盗窃行为,并且非法占有了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根据犯罪停止形态的一般理论,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并且是犯罪既遂。既然出现了犯罪既遂形态,当然就不可能再出现犯罪中止形态,故答案B是不正确的;答案D虽有一定的合理性,却没有法律根据,也不能认为是正确答案;答案C似乎是正确的,但行为人全部退赃,既消除了犯罪的客观危害,也表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降低,以犯罪既遂论处,不从宽发落,也不合理。排除了致死个答案之后,就只有答案A是正确的答案了。选择答案A的理由有二:一是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项的规定,即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是情节轻微,并且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二是刑法总则第13条之“但书”的规定,即本案可以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第10题。这种情形在理论上被称为自动放弃重复侵害。因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并未实行终了,在可以达到犯罪既遂的情况下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未造成危害结果,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故应当以犯罪中止论处。
第11题。乙虽未击中丙,但是,乙的行为与甲的行为结合成为一个整体成为丙死亡结果的原因,即乙的行为与丙死亡的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故乙应当负犯罪既遂之责。
二、多项选择题
1.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 )。
A.结果犯
B.行为犯
C.危险犯
D.举动犯
2.下列各罪是举动犯的有( )。
A.煽动分裂国家罪
B.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C.脱逃罪
D.传授犯罪方法罪
3.下列行为是犯罪预备行为的有( )。
A.为杀人而盗窃枪支的行为
B.为实施恐怖活动犯罪而组织恐怖组织的行为
C.为实施扒窃而练习扒窃技术的行为
D.接近被害人的行为
4.犯罪未得逞是指( )。
A.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B,未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
C.未完成法定的犯罪行为
D.未具备法定的危险状态
5.甲把假枪当成真枪杀乙。杀乙时又把丙的尸体当成了乙。他正欲开枪时,被丁阻止。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的( )。
A.工具不能犯的未遂
B.对象不能犯未遂
C.实行终了的未遂
D.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6.甲把白糖当成砒霜投放于乙的食物中,欲杀死乙。乙因胃口不好,将食物给自己的狗吃了。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的( )。
A.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B.实行终了的未遂
C.工具不能犯的未遂
D.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7.犯罪中止可以出现在犯罪的( )阶段。
A.犯意预备
B.犯意形成
C.犯罪表示
D.犯罪实行
8.主犯包括( )。
A.组织犯
B.帮助犯
C.起主要作用的实行犯
D.起主要作用的教唆犯
9.已满16周岁的甲出钱叫未满16周岁的乙替他把2千克海洛因从境外非法带到境内。甲的行为( )。
A.是走私毒品罪的间接实行犯
B.与乙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C.是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D.与乙的行为共同构成走私毒品罪
10.犯罪未遂的“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 )。
A.被害人的哀求
B.自然力的阻碍
C.行为人对犯罪对象或者犯罪工具的认识错误
D.第三者的阻止
11.下列各项中,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有( )。
A.举动犯
B.共同过失犯罪
C.同时犯
D.行为犯
12.我国刑法规定的必要共犯包括( )。
A.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B.组织越狱罪
C.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D.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
13.吸收犯的吸收关系包括( )。
A.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B.前行为吸收后行为
C.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D.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
14.实质的一罪包括( )。
A.吸收犯
B.结果加重犯
C.想象竞合犯
D.继续犯
15.下列各项中属于结果加重犯的有( )。
A.抢劫致人死亡的
B.强奸致人死亡的
C.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D.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
【参考答案】
1.ABCD 2.ABD 3.CD 4.BCD 5.ABC
6.BC 7.AD 8.ACD 9.AB 10.BCD
11.BC 12.ABCD 13.ACD 14.BCD 15.ABC
[说明]
3.盗窃枪支是盗窃枪支罪的实行行为,因而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行为;组织恐怖组织是组织恐怖组织罪的实行行为,故它也不能成为实施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预备行为。
9.刑法规定的“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是指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他们能够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也就是说,如果被教唆人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那么就只能教唆他们犯法定的8种犯罪;如果利用他们实施这8种犯罪以外的犯罪,则不是教唆犯,而是间接实行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