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专项练习试题二

2020年12月25日 来源:来学网

       2020年中级会计已经结束,没能参加考试的小伙伴可以准备2021年中级会计的备考了。预计2021年中级考试报名在2021年3月,考试时间预计在2021年九月。中级会计考试科目《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财务管理》,来学小编整理了2021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相关试题,具体如下:

  【案例】(2018年简答题)

  张某拟与王某、赵某共同投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因张某不愿以自己名义投资,遂与李某约定,李某为名义股东,张某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后李某按照约定,认缴出资100万元,设立了甲公司。李某被记载于甲公司股东名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王某、赵某认缴的出资全部缴足,李某认缴的出资张某仅实际缴纳60万元。

  甲公司经营期间,李某未经张某同意将其在甲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并造成了损失。张某得知后,要求李某赔偿损失,遭到拒绝。

  为防止李某继续损害自己的利益,张某要求甲公司将其变更为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遭到王某、赵某反对,双方发生争议。

  在变更股东的争议未解决前,甲公司因资不抵债,破产清算。债权人郑某以李某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李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李某以其为名义股东为由抗辩。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是否有权拒绝张某的赔偿请求?简要说明理由。

  (2)张某未经王某、赵某同意能否变更为甲公司股东?简要说明理由。

  (3)李某是否有权拒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答案】

  (1)李某无权拒绝张某的赔偿请求。根据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张某不能变更为甲公司股东。根据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李某无权拒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不得以其仅为名义股东为由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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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018年简答题)

  2015年9月,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五人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2)赵某、钱某、孙某各以现金90万元出资;李某以自有房屋作价100万元出资;周某以专利权作价130万元出资;股东的货币出资在6个月内缴足,非货币出资财产转移手续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3)股东享有均等表决权。

  公司成立后,李某按期办理了出资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手续,但一直未将房屋交付公司。

  2016年10月,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赵某、钱某、孙某赞成,李某和周某反对。赵某认为,李某未将出资房屋交付公司,不得行使表决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均等行使表决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赵某主张李某不得行使表决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能否通过?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答案】

  (1)甲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均等行使表决权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赵某主张李某不得行使表决权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出资人已经就前述财产出资,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甲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能够通过。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本题中,李某不享有表决权,享有表决权的4人中有3人同意,超过2/3,故该决议能够通过。

  【案例】(2019年简答题)

  2016年,甲公司、乙公司与张某在A市共同出资设立丙卫浴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甲公司、乙公司、张某的出资比例为5:4:1。丙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行使及股东会议事规则未作特别规定。股东会未授权董事会行使属于股东会的职权。2018年,丙公司发生如下事项:

  (1)5月,张某申请丙公司为其个人住房贷款提供担保。为此丙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甲公司、乙公司参加该事项的表决,甲公司同意,乙公司不同意,股东会遂通过为张某个人住房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

  (2)下半年,产品销售额持续下降,丙公司调查发现:非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田某于2017年与朋友共同出资设立丁卫浴有限责任公司,并负责丁公司的生产经营;由于丁公司的卫浴产品在款式、功能等方面与丙公司产品相差无几,致使丙公司产品销售额下降,丙公司董事会遂作出决议:①将田某从丁公司所得的收入收归丙公司所有;②撤销田某公司董事职务。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股东会通过为张某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丙公司董事会的决议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丙公司董事会的决议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答案】

  (1)丙公司股东会通过为张某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在本题中,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表决权行使事项作出特别规定,应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接受担保的股东张某未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甲公司、乙公司所持表决权的5/9通过。

  (2)决议①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决议②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

  【案例】(2019年简答题)

  2014年1月,周某、吴某、蔡某和其他10人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记载,周某为第一大股东,出资5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5%;股东认缴的出资应当在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缴足。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和议事规则未作特别规定。

  2018年3月,蔡某认缴的出资经催告仍未足额缴纳,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蔡某补足出资,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蔡某以甲公司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拒绝。

  2018年4月,吴某拟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李某,并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周某同意,其他股东反对。吴某认为周某代表的表决权已过半数,所以自己可以将股权转让给李某。吴某遂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2018年5月,为提高市场竞争力,甲公司拟与乙公司合并,并召开股东会会议进行表决,股东钱某投了反对票,其他人赞成,决议通过。钱某提出退出甲公司,要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遭到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蔡某拒绝甲公司诉讼请求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吴某认为可以将股权转让给李某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收购钱某的股权?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答案】

  (1)蔡某拒绝甲公司诉讼请求的理由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吴某认为可以将股权转让给李某的理由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甲公司无权拒绝收购钱某的股权。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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