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专项练习试题一
2020年12月25日 来源:来学网2020年中级会计已经结束,没能参加考试的小伙伴可以准备2021年中级会计的备考了。预计2021年中级考试报名在2021年3月,考试时间预计在2021年九月。中级会计考试科目《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财务管理》,来学小编整理了2021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相关试题,具体如下:
【案例】(2008年简答题)
甲、乙、丙、丁等20人拟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对董事任期、监事会组成、股权转让规则等事项作了如下规定:
(1)公司董事任期为4年;
(2)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7人,其中包括2名职工代表;
(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2/3以上同意。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任期的规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会职工代表人数的规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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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答案】
(1)关于董事任期的规定不合法。根据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2)关于监事会职工代表人数的规定不合法。根据规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本题中,职工代表的人数低于1/3。
(3)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合法。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是,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案例】(2011年简答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某日,公司董事长张某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共6名董事,董事会会议作出如下决议:(1)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2)为拓展市场,成立乙分公司;(3)决定为其子公司丙公司与A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保证的数额超过了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在讨论该保证事项时,只有董事赵某投了反对票,其意见已被记载于会议记录。其他董事均认为丙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信用风险不大,对该保证事项投了赞成票。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均在会议记录上签了名。
乙分公司依法成立后,在履行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过程中与对方发生纠纷,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乙分公司赔付货款并承担诉讼费用。乙分公司无力清偿,丁公司转而请求甲公司承担责任。
丙公司在其与A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履行债务,A企业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遭受严重损失。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会会议决议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丁公司请求甲公司承担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对于甲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遭受严重损失,与会董事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答案】
(1)董事会会议决议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丁公司请求甲公司承担责任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3)出席会议的6名董事中,除赵某外,均应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017年简答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成立,专门从事药品生产。张某为其发起人股东之一,持有甲公司股票1000000股,系甲公司第十大股东。王某担任总经理,未持有甲公司股票。2013年11月,甲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15年5月,甲公司股东刘某在查阅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时发现:
(1)2014年9月,王某买入甲公司股票20000股;2014年12月,王某将其中的5000股卖出。
(2)2014年10月,张某转让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000股。
2015年6月,刘某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王某无权取得转让股票的收益;张某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不合法。董事会未予理睬。
2015年8月,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该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未作特别规定;王某12月转让股票取得收益3万元归其个人所有;张某因急需资金不得已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000股。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是否有权将3万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简要说明理由。
(2)张某转让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答案】
(1)王某无权将3万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2)张某转让股票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案例】(2017年简答题)
2014年4月,张某、王某、李某三人投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担任公司董事长,王某担任公司董事。2017年5月,乙投资公司拟收购甲公司。经查,甲公司存在下列情况:
(1)张某将其已转入甲公司账户的200万元出资转出100万元;
(2)王某曾于2010年因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2013年刑满释放;
(3)李某出资的办公用房,虽已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经其他股东催促,至今仍未交付甲公司使用。为此,其他股东主张李某不得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转出100万元出资是什么行为?张某应向甲公司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2)王某担任甲公司董事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其他股东主张李某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答案】
(1)张某转出100万元出资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张某应承担向甲公司返还抽逃出资本息的民事责任。
(2)王某担任甲公司董事不合法。根据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题中,王某因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2013年刑满释放,2014年4月担任董事时尚未超过5年,故王某担任甲公司董事不合法。
(3)其他股东主张李某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合法。根据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题中,李某未将所出资房屋交付甲公司使用,故其他股东可以主张李某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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