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考点】2020年初级会计考试《初级会计实务》知识点:税收立法现状及程序
2020年04月26日 来源:来学网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原定于5月9-17日举行,现财政部发文延迟考试时间,具体考试时间需等官方通知。还未准备好的考生可以趁着这段时间多刷题。为了更好的帮助考生打好基础,来学小编回归书本整理了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常考知识点,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一、讲解
1、税收立法权现状
立法权可以授予某级政府,行政上的执行权给予另一级——我国的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就属于这种模式。纳税主体、税基、税率等基本法规的立法权在中央政府,具体的税收实施规定的立法权给予较低级次的政府或政府机构。
(1)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
(2)依法赋予地方适当的地方税收立法权,地区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应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或经省级立法机关授权同级政府,不能层层下放。且所立税法可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行,也可只在部分地区执行。
2、立法程序
税收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三个阶段:
(1)提议阶段;
(2)审议阶段;
(3)通过和公布阶段。
3、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税法体系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制度(简称“税制”)。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可按构成方法和形式分为简单型税制及复合型税制,我国属于复合型税制。
我国现行税收实体法体系按照征收对象的不同分为5类(不具有法定性)
二、提示
地区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不能层层下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