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支票的付款
2019年11月19日 来源:来学网考点3:支票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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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限 |
支票见票即付,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提示1】支票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提示2】支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提示3】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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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 径 |
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 |
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 (1)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内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 (2)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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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直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 |
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出票人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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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 径 |
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 |
(1)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不得背书转让) (2)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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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考题6·不定项选择题】2014年2月18日,甲公司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付给乙公司并授权其补记相关事项。乙公司于2月20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于3月3日向甲公司开户银行P银行提示付款,P银行拒绝付款。丙公司遂行使票据追索权。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1.下列各项中,属于该支票付款人的是(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P银行
【答案】D
【解析】支票的付款人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2.下列记载事项中,甲公司可以授权乙公司补记的是( )。
A.出票日期
B.收款人名称
C.确定金额
D.付款人名称
【答案】BC
【解析】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
3.关于丙公司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B.丙公司有权向P银行行使追索权
C.P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D.丙公司有权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答案】CD
【解析】(1)丙公司未在出票日起10日内(2014年2月28日前)提示付款,属于逾期提示付款;(2)支票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的,付款银行有权拒绝付款(选项C正确),且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甲公司)以外前手(乙公司)的追索权(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3)P银行是支票上的付款人,并非“承兑人”(支票见票即付,无须承兑),不得被列为追索对象(选项B错误)。
4.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期限为( )。
A.2014年2月18日起3个月
B.2014年2月18日起6个月
C.2015年3月3日起3个月
D.2015年3月3日起6个月
【答案】B
【解析】(1)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2)如果丙公司未在2014年8月18日前向甲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则其对甲公司的票据追索权消灭,但仍可要求甲公司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毕竟甲公司有一笔该付的钱没付出去,属于不当得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