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隐匿或者故意销毁行为及责任

2019年11月19日 来源:来学网

考点28:隐匿或者故意销毁行为及责任(★★)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

2.尚不构成犯罪的: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4)其中的会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经典考题35·单选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尚不构成犯罪的,会计人员(  )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A.5年

B.10年

C.15年

D.20年

【答案】A

【解析】涉案会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情形:(1)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节严重的;(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

【经典考题36·多选题】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违法行为的有(  )。(2018年)

A.指使会计人员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B.变造会计账簿

C.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D.拒绝接收金额记载错误的原始凭证

【答案】ABC

【解析】选项D: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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