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行政诉讼程序
2019年11月19日 来源:来学网考点26:行政诉讼程序(★)
1.起诉期限
(1)议后再诉: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直接起诉——作为的行政行为
①作为的行政行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保护时限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直接起诉——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述期限(2个月)的限制。
【提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下列案件可以调解:
(1)行政赔偿、补偿案件;
(2)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3.上诉期
(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典考题94·判断题】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诉讼案件可以调解。( )
【答案】√
